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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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和基础。1994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人员流动,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我国启动“两江试点”改革,拉开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改革的序幕。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建立以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的筹资机制。2003年和2007年我国政府先后试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主要为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儿童、在校学生等)。由于两项制度均坚持自愿参加原则,因此制度建立之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政府资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吸引城乡居民参加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制度。
个人与职工单位缴费相结合的职工医保筹资机制、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的变化,我国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2018年,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将完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列为年度工作重点,医保筹资机制改革已经成为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2023年1月,国家医保局在全国医保工作会议上对年度工作进行了部署。其中,“健全缴费筹资政策”是年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2023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了“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的要求。
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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