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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洞察

2023-07-13 20:45:50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2023年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洞察

二、未来合规点分析1、偿二代二期工程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于2012年3月启动偿二代建设,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采用国际成熟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并以“风险导向”为基本原则建设,整个过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内外部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不断变化,保险市场和偿付能力监管逐渐迎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偿二代工程亟需调整和优化。为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和风险抵御能力,银保监会于2017年9月启动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同时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于2023年12月30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简称“规则Ⅱ”),并于2023年第一季度起全面实施。“规则Ⅱ”旨在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同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整体框架上,“ 规则Ⅱ”与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相互匹配,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规则Ⅱ”在2015年颁布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基础上新增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资本规划以及劳合社(中国),由原来的17项监管规则增至20项。

在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后,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二是促进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三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四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方面;五是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方面;六是引导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方面。

2、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13号)。《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险集团公司应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关注保险集团特有风险;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设立应能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3、互联网保险审计

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3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3号 ) ,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重点规范内容包括: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有效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2)《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会继《办法》之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08号)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通知》作为《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3)《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的通知》

继《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银保监会下发了配套文件《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拟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人身险产品此前也有回溯要求,这则通知的创新之处在明确将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与整改措施挂钩,并引入了公开披露机制。人身险公司每年都会提交产品总结报告,对所有产品进行回溯,《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措施,并根据偏差程度对措施进行细分。强调各保险公司应于2023年1月底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2023年度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总结报告。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监管《办法》及《通知》要求,结合德勤目前正在进行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审计经验,我们建议保险机构应建立或优化具备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落实对互联网自营平台的备案、等级保护要求。

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趋势、力度、决心及重视程度来看,保险机构除了须从组织架构,人员分工,政策制度层面上对监管要求进行充分响应,进行调整、优化外,对于支持互联保险业务的核心工具--信息系统,保险机构也应同步进行优化调整。如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运营系统等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求进行系统迭代更新,增加“互联网保险”专属渠道(如传统的“个险”、“团险”、“银保”、“电销”渠道等),统一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涉及的包括产品、保费、保单、理赔等业务口径及系统中互联网保险业务涉及数据的技术口径,便于公司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管理及业务核算统计。

4、消费者权益保护

1)《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2023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发〔2023〕24号)。《办法》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同时,《办法》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强化消保审查、前移风控关口,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办法》的出台将为监管部门做好消保行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抓手,消保监管评价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2)《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3年)》

2023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3年)》(银保监办发〔2023〕40号)的通知。通知指明2023—2023年各年的管理重点。在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方面,2023年将进一步健全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督促机构将尊重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融入公司文化和发展战略。

3)关注双录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保险销售“双录”的范围,取消了投保人年龄限制,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在面对面销售人身险产品时都要进行“双录”。同时,将互联网及电话销售、新车商业保险、融资性信保业务、银保渠道的银行APP等销售行为均纳入“双录”范畴。此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的具体要求,适当简化流程也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5、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

银保监会于2023年6月8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3〕17号),通知指出要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厚植稳健审慎经营文化,夯实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基。在“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虚要加强数据治理,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且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以及强化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

 

6、治理市场乱象

2023年4月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3〕477号),治理重点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销售误导、虚列费用、虚挂中介渠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都是本次治理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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