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中哪些险种必须投保?哪些建议、自愿投保?
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工伤保险被强制投保,后也在2011年《建筑法》修订时被新增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样在此次修订中,《建筑法》将此前的强制险改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也就成了我国建筑领域唯一被强制实施的险种。
因此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
建议投保型险种
建议投保型险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必须投保,但法律、行政法规鼓励投保,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投保的险种。一般而言,建议投保型险种是经验表明有必要投保的险种,也是迄今采用最普遍、实践证明最有效的工程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继2011年修订后的《建筑法》明确建工意外险属建议投保型险种后,2013年版及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时新增一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后2018年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明确: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因此,建工意外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都是建设工程领域建议投保的险种。
其中,建工意外险和安责险“补偿与预防并重”,在工程安全事故损失控制中作用显著;建筑安装一切险(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因其保障范围较大至今仍被许多地方政策列为承包单位的开工条件;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通常附加碰撞倾覆、第三者责任、盗抢、自燃和雇主责任等附加险)适用大部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叠加附加险通常能够为造价不菲、风险较大的施工设备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需求。
3
自愿投保型险种
自愿投保型险种与强制保险相对,一般按照“市场主导、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建筑企业自由决定是否投保,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内容也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主约定。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自愿投保型险种包括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证保险、以工程质量风险为保险标的的工程质量保险、以人身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雇主责任保险、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此外还涉及建材质量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等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面对种类繁多的自愿投保型险种,企业应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权衡工程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概率、风险量之后自主选择:如果通过投保转移风险的成本最低,则可投保自愿投保型险种进行风险转移。而通过合理选择险种降低损失,也能够降低建设成本、确保投资效益。
而在一些先行地区,一些自愿投保型险种已被政策要求必须投保,如上海、北京、成都等地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另外在特殊的工程建设组织形式中,一些自愿投保型险种也会被建议投保,如住建部今年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末,2023年工程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共计118亿元;而在2023年,截至10月底该数据已达124亿元。这一方面得益于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建设热潮,另一方面也源于建设工程项目投保比率的抬高。在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日渐稳固的今天,工程保险投保率也需尽快向国外的90%比率靠近,助力我国实现由“建筑大国”向“建筑强国”的伟大跨越。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