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拟实行“全托管”“三道防线”严控资金流向
原标题:保险资金拟实行“全托管”“三道防线”严控资金流向
9月30日,保监会就起草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GICIF)(下称“《内控指引》征求意见稿”)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第1号-第3号即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将《内控指引》与保监会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对比后发现,存在几处显著变化:
与《试行办法》中“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表述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三道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一位保监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内部控制监管将与分类监管、偿二代监管共同成为新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资金监管方式渐变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下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
此前,《试行办法》的表述则为,“保险资金应由保险公司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非专业资金运用部门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保险公司选择托管机构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托管机构的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保险公司非市场交易性、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也可采用内部存管方式。内部存管是指由保险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独立承担保险资金存管职责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承担内部存管的职能部门应与投资交易部门隔离,并同时具备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功能。”《试行办法》采取的是“全托管”方式,即第三方托管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保管保险资产,监督保险资产日常投资运作。
展开全文监管方式的转变,是《试行办法》起草的背景之一。前述保监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十年来保险资管从业人数迅速增加,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增长近10倍,监管资源已难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协会等市场主体配合加强内控监管。
对于影响,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整体不会出现明显影响,目前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交由托管机构管理。”
最大可能防范内幕交易
与“全托管”一样,“三道防线”同样惹人注目。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直接与交易对手、系统、资金、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对此,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保险资金管理实行‘双人负责制’确实较为少见,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安全性的重视和强调不言自明。”
二是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发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职能。保险机构必须在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三是建立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对此,前述保险资管人士认为,“‘三道防线’体现了保监会强化风险管控的思路,一是在股市震荡的背景下,严控资金流向,杜绝投资行为,以免造成系统性风险;二是尽最大可能防范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出现。”
根据保监会的最新披露,截至8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0.1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21%。其中,投资于银行存款2.5万亿元,占比24.53%;债券3.59万亿元,占比35.18%;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33万亿元,占比13.07%;其他投资2.77万亿元,占比27.22%。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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