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险运城中支被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
北京7月6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10号)显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运城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4月19日、7月19日,华农财险运城中支以印刷资料名义,列支业务及管理费13.56万元。2023年4月24日、7月25日,华农财险运城中支将其中12.78万元转至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相关人员账户,通过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业务员向客户返费。
时任华农财险运城中支承保内勤岗经理吕安超,具体负责公司业务营销、销售费用管理等工作,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运城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运城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华农财险运城中支责令改正,处14万元的罚款;对吕安超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禹都花园玉兰园8号楼(东门综合楼)禹西大厦5楼504-1室、506室、508室
主要负责人:郝俊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运城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农财险运城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4月19日、7月19日,华农财险运城中支以印刷资料名义,列支业务及管理费13.56万元。2023年4月24日、7月25日,华农财险运城中支将其中12.78万元转至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相关人员账户,通过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业务员向客户返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会计凭证、代理合同、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业务台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农财险运城中支责令改正,处14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30日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
当事人:吕安超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职务:时任华农财险运城中支承保内勤岗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运城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2023年4月19日、7月19日,华农财险运城中支以印刷资料名义,列支业务及管理费13.56万元。2023年4月24日、7月25日,华农财险运城中支将其中12.78万元转至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相关人员账户,通过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业务员向客户返费。
时任华农财险运城中支承保内勤岗经理吕安超,具体负责公司业务营销、销售费用管理等工作,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会计凭证、代理合同、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业务台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华农财险运城中支承保内勤岗经理吕安超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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