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说保险|保单究竟能不能“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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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理赔金不是遗产
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遗产。
相关法律
《继承法》第三条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的合法财产。而人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附条件的理赔金,是被保险人死了后保险公司才赔给受益人的理赔金,所以身故理赔金不是遗产。
案例三:
刘先生生前有100w财产,用其中的50w购买了保额是150w的终身寿险,受益人是小刘。刘先生去世,遗产有50w存款,80w债务,小刘能继承多少?因为刘先生的债务大于遗产,所以小刘一分钱也继承不到。但是小刘作为这份终身寿险的受益人,可以领取150w的理赔金。小刘领取的理赔金要不要偿还刘先生的债务?看小刘的心情咯~
这就是江湖传说中的“终身寿险避债”。看似复杂,其实真正的核心就是“身故理赔金不是被保险人遗产”,所以这笔钱转移到受益人手中,并不通过继承程序,因此不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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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终身寿险避债”
江湖中曾经流传了一个传说,“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障对象的,可以避债”。(关于人寿保单是否可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参见前文《认真说保险|人寿保单究竟能不能“避债”——人寿保单与强制执行》)。这种观点的支持理由是,含有身故责任的终身寿险是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生命权,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会使得被保险人的生命处于无保障状态——这纯粹是无稽之谈。
除了终身寿险之外,其他大量的险种都含有身故责任,比如含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其本质都是一个不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外加一个终身寿险。套用这种荒诞的理论,岂不是所有的保险都不能被法院执行?
终身寿险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不会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增高,并不会引发道德风险,换言之,得到身故保障并不是每一个公民必须获得的社会权利。
正确认识“终身寿险避债”,并不是说投保人欠债后终身寿险的保单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说被保险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可以得到这笔赔偿金却不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案例四:
刘先生生前有50w存款,另外他还花50w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额150w的终身寿险(此时现金价值30w),刘先生生前欠了80w债务。他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张保单,用30w现金价值偿还该债务。
但如果刘先生死了,儿子小刘虽然继承不到刘先生的遗产,但是所获得的150w理赔款也不必偿还刘先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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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终身寿险的保单本身可以被法院强制执,但终身寿因“身故赔偿款不是被保险人遗产”这一特殊的法律构架,依旧拥有着非常强大的代际传承功能。
“身故赔偿金不是被保险人遗产”,因此不必陷入冗长复杂的继承程序,不必办理复杂且矛盾丛生的继承权公证,也不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终身寿险的产品责任很简单,就四个字“人死赔钱”,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把理赔金支付给受益人,简单,快速,无争议,因此可以解决许多财富传承的燃眉之急。
案例一:
韩女士经营一家股权关系很复杂的家族企业,与弟弟、弟媳之间有许多纠缠不清的股权纠纷。韩女士是单亲妈妈独自抚养女儿,因为女儿得不到来自父亲家族的支持,韩女士担心万一自己身故后,女儿无法顺利的从舅舅、舅妈手中接管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股权。于是韩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是女儿,自己万一不幸,女儿快速得到一笔钱,可以用于下一步接管企业之需。
吴先生的企业融资,根据银行的要求,吴先生的家里的房产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担保。吴先生相信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但为防不测,他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保额是房产的价值。自己万一不幸不能如期还款,妻儿可以用这笔赔偿金赎回房产,不至居无定所。
我们都希望把自己辛苦奋斗了一生的资产传承给子女,“传承”二字不是简单的财产过户,还需要给子女一份保障,让他们能顺利的掌控资产。所谓的“留爱不留债”,就是将所有的风险、纠缠都在我这一代人解决干净,留给孩子干干净净,毫无争议的财产——而这种能为资产传承保驾护航的工具,就包括“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的终身寿险。
中国大陆会不会开征遗产税,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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