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3年10月13日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第五条 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满期净保费方法确定,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相关要求计算。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计提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航空意外险应额外按自留毛保费收入的5%计提特别准备金,并逐年滚存。
对保险期限为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航空意外险,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计算所得数值:保单责任准备金=过去滚动12个月航空意外险自留毛保费×2/365。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应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提交精算报告。精算报告至少应包含: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对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还应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的意外险,还应包括费率浮动情况的详细说明,至少包含费率调整因子(系数)、计算方法、费率上下限等,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其中,费率调整因子(系数)应符合风险定价原则。
(三)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精算报告外,还应另外提供佣金费用支付相关材料,说明该产品预计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佣金费用率上限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产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材料应当包含佣金费用水平的合理性分析、业务经营依法合规的承诺、公平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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