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保险>正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附加险

2023-07-15 12:59:15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的附加险条款(适用电厂)

 

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51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9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1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21个。

每个附加条款标题后括号内1.代表适用于财产保险基本险;2.代表适用于财产保险综合险;3.代表适用于财产一切险。

 

附加险条款目录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1.2.3.4.)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1.2.3.4.)

3、地震扩展条款(1.2.3.4.)

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1.2.3.4.)

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1.2.3.4.)

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1.2.3.4.)

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1.2.3.4.)

8、第三者责任条款(1.2.3.4.)

9、试驾车辆条款(1.2.3.4.)

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2.3.4.)

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3.4.)

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2.3.4.)

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2.3.)

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

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

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

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

18、盗窃险扩展条款(1.2.3)

19、偷窃条款(1.2.3.4.)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1.2.3.4.)

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1.2.3.4.)

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1.2.3.4.)

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1.2.3.4.)

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1.2.3.4.)

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1.2.3.4.)

7、暴风雨除外条款(2.3.4.)

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2.3.4.)

9、龙卷风除外条款(2.3.4.)

10、洪水除外条款(2.3.4.)

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2.3.4.)

 

三、规范类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2.3.4.)

2、第一受益人条款(1.2.3.4.)

3、预付赔款条款(1.2.3.4.)

4、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1.2.3.4.)

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1.2.3.4.)

6、指定理算人条款(1.2.3.4.)

7、分期付费条款(1.2.3.4.)

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1.2.3.4.)

9、错误描述条款(1.2.3.4.)

10、不予失效条款(1.2.3.4.)

11、不可控制条款(1.2.3.4.)

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2.3.4.)

13、指明财产条款(1.2.3.4.)

14、时间调整条款(1.2.3.4.)

15、重置价值条款(1.2.3.4.)

16、租赁财产条款(1.2.3.4.)

17、配套设施条款(1.2.3.4.)

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2.3.4.)

19、存货变动条款(1.2.3.4.)

20、仓储保证条款(1.2.3.4.)

21、商标及标签条款(1.2.3.4.)

22、抵押承受人条款(1.2.3.4.)

23、贵重文件条款(1.2.3.4.)

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2.3.4.)

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1.2.3.4.)

26、空运费条款(1.2.3.4.)

27、专业费用条款(1.2.3.4.)

28、清理残骸条款(1.2.3.4.)

29、灭火费用条款(1.2.3.4.)

30、救火费用条款(1.2.3.4.)

31、阻止损失条款(1.2.3.4.)

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1.2.3.4.)

33、施救费用条款(1.2.3.4.)

34、索赔费用条款(1.2.3.4.)

35、损失受益人条款(1.2.3.4.)

36、货币条款(1.2.3.4.)

37、成对成套条款(1.2.3.4.)

38、石棉批单条款(1.2.3.4.)

39、共保人条款(1.2.3.4.)

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1.2.3.4.)

41、模具条款(1.2.3.4.)

42、垫板条款(1.2.3.4.)

43、建筑物变动条款(1.2.3.4.)

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1.2.3.4.)

45、工人条款(1.2.3.4.)

46、自动承保条款(1.2.3.4.)

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1.2.3.4.)

48、烟熏损失条款(1.2.3.4.)

49、车上货物条款(1.2.3.4.)

50、关税条款(1.2.3.4.)

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1.2.3.4.)

52、放弃评估条款(1.2.3.4.)

53、艺术精品条款(1.2.3.4.)

54、错误和遗漏条款(1.2.3.4.)

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1.2.3.4.)

56、合约承购者条款(1.2.3.4.)

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1.2.3.4.)

58、产成品定损价确定方式条款(1.2.3.4.)

59、保密条款(1.2.3.4.)

60、叉车责任条款(1.2.3.4.)

61、压力管道条款(1.2.3.4.)

62、现场保护条款(1.2.3.4.)

63、外汇汇率条款(1.2.3.4.)

64、除外责任明晰条款(4.)

65、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1.2.3.4.)

66、共保条款(1.2.3.4.)

67、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1.2.3.4.)

68、增加资产条款(1.2.3.4.)

69、自动升值条款(1.2.3.4.)

70、新取得财产条款(1.2.3.4.)

71、所有其他物品条款(1.2.3.4.)

72、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1.2.3.4.)

7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1.2.3.4.)

74、碰撞条款(1.2.3.4.)

75、冷藏货物条款(1.2.3.4.)

76、存货变质条款(1.2.3.4.)

77、临时移动条款(1.2.3.4.)

78、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1.2.3.4.)

79、分摊减免条款(1.2.3.4.)

80、定值保险条款(1.2.3.4.)

81、租金条款(1.2.3.4.)

82、租赁费用条款(1.2.3.4.)

83、电泳池涂料条款(1.2.3.4.)

84、自燃条款(1.2.3.4.)

85、在制品损失保险条款(1.2.3.4.)

86、成品车试车检验条款(1.2.3.4.)

87、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特约保险条款(1.2.3.4.)

88、展览会、展示会与商业表演条款(1.2.3.4.)

89、非保险地址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条款(1.2.3.4.)

90、虫蛀鼠咬条款(1.2.3.4.)

91、污闪损失条款(1.2.3.4.)

92、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1.2.3.4.)

93、水费损失扩展条款(1.2.3.4.)

9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1.2.3.4.)

95、水渍险条款(1.2.3.4.)

96、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1.2.3.4.)

97、委托加工条款(1.2.3.4.)

9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1.2.3.4.)

9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1.2.3.4.)

10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1.2.3.4.)

101、软件再制作费用(1.2.3.4.)

102、查找断点费用条款(1.2.3.4.)

103、消防损失条款(1.2.3.4.)

104、其他附加责任条款(2.3.4.)

105、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2.3.4.)

106、在建工程条款(1.2.3.4.)

107、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1.2.3.4)

108、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1.2.3.4.)

109、车载式系统产品路试扩展条款(1.2.3.4.)

110、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1.2.3.4.)

111、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1.2.3.4.)

112、水道清理费用条款(1.2.3.4.)

113、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1.2.3.4.)

114、内部移动条款(1.2.3.4.)

115、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1.2.3.4.)

116、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1.2.3.4.)

1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1.2.3.4.)

118、损失通知条款(1.2.3.4.)

119、按揭条款(1.2.3.4.)

120、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1.2.3.4.)

121、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1.2.3.4.)

 

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1.2.3.4.)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3、地震扩展条款(1.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报建筑物结构类型、建筑年份、设计抗震能力及目前建筑物的完好情况,被保险人未能申报或申报情况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       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     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      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以下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机车、车辆自身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2、本保单承保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员工(包括驾驶操作人员)的死亡、伤残(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4、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电机、电器器具或电器设备的任何部分,因使用过度、电压过高、搭线、短路、电孤、电燃或漏电事故所引起之火灾导致其本身之毁损或灭失及火灾波及的部分,本公司按保单约定负赔偿责任。

 

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1.2.3.4.)

第一条

本保险人除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以外,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地址且可正常运行的(该状态也包括因翻修、保养、修理或在保险地址内临时移动,以下定义相同)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的灭失和损坏,本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意外及突发的电气事故引起的炭化和熔融,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

(2)意外及突发的机械事故引起的灭失和损坏,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

第二条

1.除不负责赔偿保险单中除外责任的损失外,本保险人对于在本保单生效期间,保险财产已经存在的,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知悉的或因严重疏忽而未知的错误或缺陷而引起的损失(包括由于错误或缺陷导致第一条(1)、(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该等错误或缺陷,由于该等错误或缺陷导致第(1)、(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本保险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腐蚀、锈蚀、侵蚀、气蚀而引起的直接损失;

(2)由于日常的操作或运转而直接引起的磨损和劣化或锅炉垢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1.本扩展条款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在保单上列明的保险地址内的机械、设备或装置。

2.保险标的不包括:

(1)传送带、电线、缆绳、铰链、橡胶轮胎、玻璃、管球类;

(2)切削工具、研磨工具、冶炼器具、工具类、刀具、模具、滚筒、以及其他模具类;

(3)润滑油、操作油、冷媒、触媒、热媒、水处理材料以及其他运转材料。但变压器以及开关装置内所使用的绝缘油、水银整流器内使用的水银仍属于保险标的范畴。

(4)滤芯、电热体、金属网、竹木部分、滤布、滤器框。

3. 保单中没有列明的基座(包括基础螺栓)、炉壁(锅炉的炉壁除外)以及备用品均不属于保险标的。

第四条

赔偿不包括以下费用

(1)国际航空运输或包机运输而特别增加的运输费用,以及国外技术人员的派遣费用。

(2)临时修理费用。但如果该修理被认为是正式修理的一部分,则不在此限制。

(3)损坏部分的修理时,而需调换其他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4)由于改装或改良而增加的费用。

(5)除非必要的损坏部分修理,其他发生的拆解、保养、干燥、清扫的费用以及为去除凝固、堵塞、附着物、水淹及相似状况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基本条款中有关费用赔偿规定不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第六条

1.投保人以及保险人有义务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检查、保养以及运转管理。

2.当确认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本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自费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对于在本扩展条款中没有明确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本条款的主旨,均以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8、第三者责任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发生保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9、试驾车辆条款(1.2.3.4.)

针对客户在修车试车、试乘试驾期间、商品车提车期间,保险人承担以下列明保险责任,对以下列明的除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以及所提供试车路线图标明的试车路线上,驾驶客户在修车试车、试乘试驾过程中,以及商品车提车期间,因碰撞、倾覆导致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物质损失。该损失金额中剔除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损失金额,该损失也不包括因修理而价值降低所引起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1)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品麻醉;

(2)没有驾驶证或者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4)未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范围内以及未在固定试车线路上所发生的事故。

试车路线以投保时所提供试车路线图为准。

 

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2.3.4.)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  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2.3.4.)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2.3.)

一、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自有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他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暖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三、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因暴风、暴雨、洪水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

(二)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三)大雨或冰水使山体泥沙、石块透湿发生的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二、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内容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气象部门认定的雹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降雪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荷载标准;

(二)凌汛期间,水流不畅,水位上涨或升高,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

(三)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重量和下垂拉力加大。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冰雪溶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

(二)冰冻灾害。

三、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8、盗窃险扩展条款(1.2.3)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并经公安部门明确是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项下免赔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偷窃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营业处所引起的偷窃损失。

本条款不负责:

a)由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保险财产托管人的不忠实或不诚实造成的损失。

b)盘点时发生的不可解释的遗失或短量。

本条款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在每项赔案中,被保险人须承担的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1.2.3.4.)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导致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1.2.3.4.)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不管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批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他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他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1)、(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