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爷的心事:租来的车就不能享受保险理赔么?
“田法官,我是真没有办法了,您一定要帮帮我啊!”
一场车祸让袁大爷的生活陷入困顿,保险理赔遭拒更是让他的生活雪上加霜。
第一次见到袁大爷,他反复揉搓着皴裂的双手,哭诉着他眼下的难,愁容满面的神情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
去年5月的一天,袁大爷驾驶着小轿车在路上行驶,不料在开门的瞬间,不慎将骑车经过的吕老太撞翻在地。事故发生后,吕老太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关节多处损伤、左髌骨骨折等,袁大爷向医院支付医疗费近10万元。因袁大爷驾驶的小轿车被保有商业险,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并非袁大爷为由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袁大爷只得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辆车真是我合法租来的,这都有租赁协议明明白白写着呢!”
案件受理后,我们立即展开工作,积极组织各方进行谈话。保险公司表示,基于袁大爷并非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其必须证明自己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才能进行理赔。原来,事故发生时小轿车所有人为A公司,袁大爷称自己曾与C公司签署车辆租赁协议,主张自己为合法驾驶人,但是A公司表示不认识袁大爷,也不认识C公司。袁大爷自己迫于能力有限,不清楚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律师表示:“不是我们不理赔,是因为证据不够呀!”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对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关系展开调查,发现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C公司与袁大爷分别签署了车辆租赁协议,租赁物正是案涉轿车。多方租赁关系基本梳理清楚后,我们立即向上述各公司均发出协助调查函求证。多番沟通,终于收到了回复函件,通过汇总三份车辆租赁协议,能够证实袁大爷的说法,证明其符合申请理赔的主体资格。
案件还有新的问题,基于车辆最初是贷款购买的,D公司作为贷款人,是保单中约定的第一受益人,这意味着只有当D公司让渡保险理赔权利时,袁大爷才能获得理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又向D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经过积极沟通,D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现该车辆的贷款已经还清,同意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主张权利。
“她不配合我,打电话也不接,田法官我真的没辙了。”
一波三折,该案还有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袁大爷必须证明自己已向吕老太进行了赔偿,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但是,袁大爷仅能提供一张和朋友的借条,他陈述自己是向朋友借了10万元现金交到医院,缴费发票中记载的都是吕老太的名字。吕老太作为受害者不愿配合案件审理,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也不说明医药费的支付主体,袁大爷无法证实自己已为吕老太垫付医疗费,也无法查明医药费的具体明细,导致案件审理进展再次陷入困境。
我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吕老太电话,向其致电说明来意,吕老太却说:“我才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至今腿脚还不利索,他能不能拿到钱和我有什么关系!”说完直接挂断电话,再打过去时已被拉黑。换位思考,吕老太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身体状况不佳,又因受伤看病情绪不佳、心怀怨气,不愿为袁大爷提供协助。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做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