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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法律规范梳理之

2023-07-17 23:08:35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法律规范梳理之

(一)资质要求

1、直接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权和不动产通知》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其第一条将上述盈利以及净资产和偿付能力的要求做了调整,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间接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符合的资质条件

保险公司间接投资企业股权,除符合上述1中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另需注意,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上述1《暂行办法》规定中的第(二)、(四)项的限制。

3、《征求意见稿》对上述股权投资资质的调整

对有能力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降低了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门槛。偿付能力红线由原来的150%下降为120%,净资产由10亿下降为1亿。但是,另一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保险的投资团队应有3个以上退出项目记录(注意,这个不是指GP),倡议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股权投资专业团队。

(二)监管比例要求

1、根据《暂行办法》《股权和不动产通知》规定的监管比例要求为:

第一、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第二、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三、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2、《比例监管通知》关于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要求:

第一、《比例监管通知》三(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第二、《比例监管通知》三(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注:根据《监管比例通知》对权益类资产的定义,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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