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保险>正文

保险落实资管新规,“保险+私募”只差临门一脚

2023-07-19 02:31:13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来源:华宝财富魔方

分析师:奕丽萍(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5090001)

分析师:吴昱璐(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9060002)

事件综述:2023年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资管管理办法(征)》)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私募证券基金,以及有意向发行私募证券FOF的保险资管而言,核心关注点是私募证券基金能否与保险资管开展合作。

1. “保险+私募”合作现状

《保险资管管理办法(征)》将保险资管产品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进行标准化、统一化,本质上是在保险资管产品领域进行资管新规的落实与细化。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产品分类等方面与资管新规均保持一致。

保险资管产品按产品形式分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按资金来源分为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由于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且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而私募证券基金目前不在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内。因此,与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证券FOF相关的主要是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

与资管新规一致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投资相关的主要角色包括管理人、受托机构、投资顾问,其中管理人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而私募证券基金可以争取的角色是受托机构和投资顾问。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中包含私募股权基金,但不含私募证券基金,按照穿透监管的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无法与私募证券基金开展合作,无论是受托机构形式还是投资顾问形式。

而对于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基础投资范围中并未明确包含私募证券基金,且在2016年的文中曾禁止聘请外部投顾,仅在定向非保资金情况下开了“可按约定”的口子。

由于各家保险资管对政策的理解不一,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