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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新规点评 保险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吗

2023-07-19 20:20:05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新规点评

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2012年规定的对冲或规避公司整体风险,调整为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而且放松了拟买入资产的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二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要求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而且要求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要求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三是细化公司的内部的管理规范。要求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衍生品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广度和深度。

四是严控内幕交易等行为。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业务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衍生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五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要求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六是优化了内部审查和外部监管流程。内外部提交的报告频率降低,内部审计和稽核部门由独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改为提交半年和年度报告。原先需要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提交的若干报告,改为每个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先需要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报告,改为每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同时删除了每个年度需要报送的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但是明确了对异常行为的报告提交,要求10个工作日内上报银保监会。

二、《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修订对比

2023年7月1日发布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规将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对冲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三个月。风险对冲期限的延长,将有利于保险机构进行更长期限的风险管理。

(2)新规将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由原本的“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另新增“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保险资金卖出套保规模增至102%,与2023年3月修订的套期保值规定中“股指期货所有品种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标的指数成分股、股票ETF和LOF基金市值之和的1.1倍”相匹配,且套保规模较之更为严格。

(3)对于流动性管理,新规由原本的至少一倍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流动性资产,调整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0%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

(4)新规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5)对所选期货公司条件,由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调整为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另新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

(6)新规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并且将不再符合持仓比例的调整限期从5个交易日内调整为10个交易日。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内容细则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首先,对期货公司资质有明确的要求。除了期货公司的评级之外,还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以及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比例有所要求。

其次,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国债期货的方式。保险资金不得投机,只能对冲或规模风险为目的,主要三个方面:(1)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2)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3)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特别是对于第二条期限错配的利率风险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第三,强调风险防控。(1)账户实行分离管理。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2)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例如“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3)明确要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例如“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4)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例如“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四,对技术、合规、人员、期货公司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四、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我们认为有几方面的影响。首先,新规总体上对保险资金利用对冲或规避风险的限制适当放松,具体体现在风险对冲期限的延长、卖出套保规模扩大、持仓比例调整限期放宽。新规扩大了保险机构的选择权,有利于保险机构更好地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其次,新规对保险机构及所选期货公司的合规要求更为严格,如明确合同权责约定、新增回溯报告、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纳入标准等。新规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我们认为对市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于保险机构自身的影响:

(1)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国债期货对现券进行风险管理,避免估值波动带来的损益,进一步丰富保险利率管理的工具,进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此外,由于国债期货具有很高的流动性,保险通过国债期货快速调整资产负债久期,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2)保险机构在期货业务经验上的积累,能有效提升相应的竞争力,从而更好的迎接外资机构的挑战。

(3)通过国债期货的交割,保险还能有效的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4)保险机构资金规模较大,负债久期较长,与其久期匹配的资产十分稀缺。国债期货可以满足保险机构调整资产负债久期缺口的迫切需求。

第二,对于国债现券市场的影响:

(1)有效激发债券市场的创新业务,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国债期货还能进一步完善现券市场的定价体系,健全国债收益率曲线。

(2)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债券市场波动性也与日俱增,波动性的增加或引起流动性困难,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快速成交的特点能帮助银行和保险资金解决这一难题,从而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减小债券市场的波动性。

第三,对国债期货市场的影响:

(1)保险资金的进入能极大丰富国债期货的投资群体。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都会显著增加,交易量的提升也能进一步完善国债期货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国债定价的有效性。

(2)市场参与者增加,各不相同的交易需求能有效互补,从而提升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深度。

(3)能丰富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国债期货可以为保险机构引入期现套利、跨期套利等投资交易模式。

(4)有利于加快利率衍生品上市。目前国债期货拥有2年、5年和10年期三个品种,随着保险资金的入市,对不同期限利率风险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可能会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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