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 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持下列哪些材料报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吴定富 二○○六年四月六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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