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了,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怎么处理? 保险黄金20点该怎么写
原标题:国有企业破产了,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怎么处理?
【前言】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许多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难免会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时,需要对员工进行安置,那么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怎么处理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社会保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中的社会保险主要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部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并不包含住房公积金。
二、社会保险的优先受偿性和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因此,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相对税款和普通无担保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企业向有关部门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以及破产宣告后企业清算组的一项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破产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直至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而如果破产企业有欠缴、少缴的情况,均需由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向负责社会保险的相关机构补足。
三、社会保险的清查与补足
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走向消灭的一个标志,如果职工的劳动保险问题得不到一次性的解决,在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企业主体消失了,这个问题便将永远无法得到解决,这非常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保护职工权利的角度出发,清算组必须对破产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历史情况进行清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关提供职工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历史缴款记录等有关证明文件,实事求是的计算职工每人应补足社会保险的具体数额,并及时与社会保险机关核对相关资料。由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时常受到政策影响,有的还和当年当地人口的月平均工资挂钩,因此,掌握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并计算职工个人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是清算组必须完成的一项繁琐而细致的工作。在清算组与社会保险机关共同完成核对应缴社会保险数额的工作后,社会保险机关将为破产企业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单,清算组应按照核定单的要求及时将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补足。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企破产后,应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社保等费用,同时还需要对所欠的社保费用进行补足。因此国企员工遇到公司破产清算时不用过于担心社保问题。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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