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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改革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比例限制为

2023-08-11 19:50:03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中国保监会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改革

保险资金运用的自由度正进一步增加。

10月8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内部人士处了解到,保监会已于9月30日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增减,而是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

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透漏,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保留8个,调整4个,新增2个。

除监管比例外,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意在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升级

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主要分两类:一是没有比例监管限制,直接通过偿付能力认可的数量化标准,评估并间接约束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主要代表为英国、日本等。二是比例监管仅作为偿付能力监管、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辅助手段,主要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限制高风险(类)资产及境外投资,包括对大类资产、单个产品(主体)等制定监管比例,防范集中度风险。主要代表为美国、德国、韩国、中国台湾等。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保监会出台多项比例监管政策,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指出,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目前有效比例散布在多项政策中,数量最多曾达100余项。此外,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情形。监管比例缺少系统性整合,造成监管导向不明确,市场认识不统一,影响资金运用效率。

二是列举式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发展形势。在市场创新环境下,新投资品种层出不穷,每允许一个投资品种,就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导致比例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陷入频繁修订的被动局面。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去年十月以来,保监会加速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不断拓宽投资范围。今年7月份,在保监会举办的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上,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机制创新再一次被重点提及,同时业内讨论已久的放开延续多年的“比例监管”也被提上日程。(详见本报7月26日独家报道《保险投资市场化新风向保监会研讨放开比例监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认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分为鸽笼式和谨慎人式两大类,我国一直属于鸽笼式监管。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这次《通知》是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加以结合,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据上述保监会人士透漏,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思路,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地进行增减,而是考虑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各方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记者拿到的《通知》内容显示,共包括资产分类、大类资产及集中度监管比例、风险监测比例、内控比例和监督管理等七项内容。

首先是系统整合。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根据保险投资资产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梳理成类,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五大类资产。

其中,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型基金、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逆回购协议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普通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金融企业(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债券型基金等。

权益类资产则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及不动产投资相关金融产品,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境外品种。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没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等,均划归其它金融资产。

针对上述五大类资产,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取消大类资产内部具体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通知》规定,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0%、15%,而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和10%。

此外,《通知》规定,投资单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部分投资除外。其中,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对此,业内普遍认为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是比较大的进步,给了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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