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期货价格保险保费条款最新版
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3〕63号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内蒙古、黑龙江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促进大豆油料生产,服务保障国家油料供应安全,现就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过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农户种豆收益,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二)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三)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方案
(一)试点期限为2023年至2024年。
(二)试点地区为内蒙古自治区4个旗县和黑龙江省6个县,具体由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结合当地农业保险业务基础和工作实际等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保险标的为大豆,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投保豆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四)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大豆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五)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130号)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方案
(一)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3年起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二)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大豆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三)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3〕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
(四)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豆农代表以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意见。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位置和豆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五)承保机构应当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豆农合法权益。在豆农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四、其他事项
(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材料,于2023年6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报送的申请情况,于2023年9月30日前下达当年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130号)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试点工作全过程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2023年5月24日
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3〕63号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内蒙古、黑龙江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促进大豆油料生产,服务保障国家油料供应安全,现就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过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农户种豆收益,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二)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三)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方案
(一)试点期限为2023年至2024年。
(二)试点地区为内蒙古自治区4个旗县和黑龙江省6个县,具体由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结合当地农业保险业务基础和工作实际等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保险标的为大豆,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投保豆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四)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大豆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五)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130号)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方案
(一)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3年起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二)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大豆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三)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3〕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
(四)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豆农代表以及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意见。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位置和豆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五)承保机构应当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豆农合法权益。在豆农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四、其他事项
(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制订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材料,于2023年6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报送的申请情况,于2023年9月30日前下达当年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相关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130号)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试点工作全过程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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