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保险>正文

银保监会: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做为资金方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 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建议书

2023-08-15 02:26:21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银保监会: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做为资金方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

六是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

明确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以及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回访、投诉复核、投诉建档等要求,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两个指引”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能够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提升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风险,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规范化经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有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两个指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7年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今年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办法》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尤其是内控管理方面,难以在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对其操作规则、操作标准作具体要求 。

因此,拟通过制定“两个指引”,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

二、“两个指引”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两个指引”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吸收了行业先进管理理念和典型经验做法,重点对系统建设、制度规范、流程管理等进行细化,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两个指引”的印发,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夯实行业基础、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控能力。

同时,“一个《办法》两个指引”能够进一步夯实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基础,达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

三、“两个指引”重点细化了哪些操作要求?

“两个指引”在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大环节分别作出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代位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四、“两个指引”能够解决当前哪些突出问题?

“两个指引”覆盖保前、保后的全流程管理,尤其针对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操作标准:

一是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销售不规范问题,明确了销售管理的操作标准。如,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以及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等。

二是针对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问题,明确了核保和系统功能要求。如,明确履约义务人的核保政策和客户准入标准、抵质押物的分类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业务系统功能设置标准和指标监测预警机制等。

三是针对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的问题,强化合作方要求和过程管理。如,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要求,并对追偿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

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3年9月14日

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

(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

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发生被保险人变更时,保险公司要及时与投保人确认债权变更、资金支付账户等事宜;其中,信用保险发生被保险人变更的,保险公司应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单对应的底层履约义务人。

(五)非银行机构,是指除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复设立的银行机构之外的所有法人机构。

(六)资金方,是指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放贷资质或提供融资服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设或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承保的资金方不包括委托上述资金方进行资金融出的委托方。

(七)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或通过线上化完成核保、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八)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是指上一季度末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融资性信保业务承保余额的比例。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三条保险公司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过程中充分做好投保提示,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险的功能和属性、产品的关键信息、违约后的债务追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上传等。

第四条保险公司要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融资过程中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要通过单独设置提示页面、弹窗、手机短信等方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投保流程,消费者可以通过点击确认或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