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问滴滴代驾“保障计划”:是合同诈骗?还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销售黄金八问是哪八问
滴滴平台对此表示,所收取的2.35元/单“保障金”,其实用途一分为二:一部分用来购买保险,另一部分则用于成立滴滴平台自己的“保障计划”,为代驾司机提供120万的意外身故及伤残风险保障以及一些其他类似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等风险保障。
后经媒体发酵,滴滴平台同意在肇事方赔偿后,补足死者家属不足120万的部分。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滴滴此举引发了媒体的广泛跟进,既然涉及到保险,那就有几个严肃问题必须和滴滴探讨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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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平台向代驾司机每一单收取2.35元,并向代驾司机承诺,是全部用于全部购买保险的,这样问题就来了:
第一问,这样的承诺算不算滴滴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形成的“合同”?合同内容就是滴滴平台代收保费,替代驾司机购买保险。
第二问,“合同”成立后,滴滴平台是否履行了合同,将2.35元/单全部用于购买保险?目前来看似乎没有。
第三问,滴滴平台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代驾司机出示为其购买的保险的相关凭证,若是滴滴平台为代驾司机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险,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被人的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滴滴平台为何要以商业秘密为由,对司机进行隐瞒?
第四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滴滴平台,你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吗?你们主动承认,2.35元/单并没有完全用于购买保险,而是平台用来给代驾司机成立了一个“保障计划”。那这保障计划积累的资金是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还是被挪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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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关于这个“保障计划”本身,也有诸多疑问待解。
在提问之前,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滴滴旗下是控制有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的,即中安风尚(北京)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亚昆,其股东是北京博通畅达科技有限公司,再上一级股东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正是滴滴创始人程维。
不过从目前来看,滴滴针对代驾司机的“保障计划”与上述代理公司并没有任何关联。就此,我们不得不问:
第五问,滴滴平台你是怎样向代驾司机介绍你的“保障计划”的?
根据媒体发布的“滴滴代驾平台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赔付流程”,“保障计划”承诺代驾司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伤残最高可以获得120万的死亡伤残赔偿、20万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含自费药费用)赔偿以及50元/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180天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这里面出现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限额、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等专业术语,责任的描述和保险公司高度类似,十分符合商业保险特征。这一份流程肯定不是保险公司的制式条款,如果是滴滴自身给司机的承诺,那必然涉及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如果是滴滴旗下的代理公司的委托投保说明,那滴滴需要出示代理公司和平安产险的合作证明,可事实上并没有。
第六问,“保障计划”的性质是什么?“保障计划”保障的是司机可能发生的或有风险,以或有风险作为保障标的,当风险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这应该符合商业保险特征。
第七问,“保障计划”的财务收支明细清晰吗?按照滴滴公司的解释,很明显,是平台向代驾司机收取的2.35元/单的“保障金”,扣除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之后的剩余部分组成了“保障计划”。最好是全部,如果不是全部,滴滴你还要说清楚没放进“保障计划”的那些钱,去哪了——也就是说,这个“保障计划”实际是收取代驾司机的钱形成的资金池。
第八问,滴滴平台,你有资格经营具备商业保险特征的“保障计划”吗?根据原保监会《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62号中明确: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
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慧保天下的读者大多是业内人士,想必内心都会有自己的一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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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要说的究竟是什么呢?就是“好事怎么能办好!”
在政府积极鼓励“互联网+”创新业务的政策背景下,众多互联网平台创造了很多保险需求旺盛的业务场景,各类业务场景下,各类保险需求的风险数据全部掌握在互联网平台手中,互联网平台可以有效识别风险甚至管理风险。这个时候互联网平台就具备了经营管理风险的能力,并能通过这个行为在互联网平台主业之外,赚取风险管理的边际盈余。
根据统计数据,滴滴平台事故发生率仅为百万分之一,远远低于出租车行业。大家可以算一笔账,2.35元一单,如果按照业务量年化定价这该是多么诱人的一项业务。按据不完全统计,那位代驾司机被滴滴一共抽取了3696元的保障费用,费率之高骇人听闻。
正是因此,近年来,各类互联网平台纷纷跨界保险业,BAT就不必多说,滴滴、美团、小米、今日头条这些互联网后期之秀也都对保险产生浓厚兴趣,上线相关产品。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联网平台并没有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牌照!一直在“无证驾驶”。比如监管部门曾提示过多家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
面对无本巨利的保险业务,互联网平台往往采取了两种解决方案,确保由平台创造的场景产生的保险需求带来的绝大部分收益留在平台上:
一是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渠道,自主设计产品、管理风险,寻求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形成了“保险公司提供承保能力、互联网平台提供客户”的合作模式,比如通过淘宝平台创造的退货运费保险。
这种模式与传统的“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的模式类似,但有一个核心的区别:传统合作模式中,定价权主要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而在该合作模式中定价权完全掌握在互联网平台手中,这里的定价权包括:产品的核心定价权以及渠道成本的定价权。
核心定价权决定了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一共能挣多少钱,渠道成本的定价权,决定了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是互联网平台绕开保险公司,自己直接进行风险管理,经营风险并获利。比如,滴滴的“保障计划”。
互联网平台自营风险,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平台自身形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统,缺乏来自外部的自由竞争,互联网平台实际获得了定价的垄断地位,场景中的风险保障需求者没有选择和议价的权利,只能被动接收平台的产品和定价
另一方面类似“保障计划”缺乏外部监管,无论是保障计划的资金使用还是保障计划的实际赔付,都无法得到安全、合规、有效的保障,保障计划的对象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此次滴滴代驾事件的发生已经说明了一切。
资本野蛮生长的时代,资本扫荡给不少行业带来了伤害,不能粗放把风险带入保险业。因此,在萌芽状态就严监管才是正道,符合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大方向。在这其中,又有两点格外需要注意:
一是宜疏不宜堵,严监管之下采取一刀切不可行,只能倒逼和催生更为隐蔽的违法违规方式埋下更大的风险隐患。应该创新监管模式,设置专门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制定明晰的、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因模式监管、分业务监管成为监管的常态。
二是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教育。保险行业长久以来,通过团单,统保等形式,承保了大量的雇主或者利益相关方投保的意外责任保证等险种,比如团体意外,补充医疗,p2p借款人和投资人保险,包括滴滴的这个险种,但被保险人很多时候一无所知,出现事故理赔是一笔糊涂账,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监管应该推动保险公司向其承保的被保险人告知保障情况,这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好方式,让市场形成自发的制衡机制、自我进化机制、自我修复机制,让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失去存在空间。
银保监会开展的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业已启动,将重点打击八大行为:
第一, 未经批准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
第二, 未经批准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第三, 以“办会员卡送保险”“买商品送保险”等名义,变相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第四, 制售虚假保险单证;
第五, 销售境外保险产品;
第六, 以“保险”为名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七, 其他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第八,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人员参与、配合上述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或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提供条件。
深陷多事之秋的滴滴会牵涉其中吗?
最后,作为保险行业的观察者,对于滴滴也有几句话想说:
除了代驾司机,快车、专车、顺风车司机是否也存在类似的“保障计划”?如果有,请立即整改,全面披露;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合适的处理方案,平台必须担起对乘客和司机的安全责任。
重要的是,向遇难代驾司机承诺的120万赔偿,赶紧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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