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再是“保护伞”,最高院:人身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 保险理财会被强制执行吗
随着人们的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因为其独特的“资债隔离”作用,逐渐成为人们的选择。而人身保险作为集投资、保障、融资、理财等为一体的复合型金融商品工具,更是成为了很多家庭的必需品。人身保险虽具有财富隔离作用,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人身保险产品依旧面临被列入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范围之内的风险。
最高院:(2023)最高法执复71号裁定书
最高院在本案裁定书中对能否强制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问题进行了明确:“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该《通知》于2018年出台,其中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该《通知》于2015年出台,其中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哪些保险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1、人身险:最高院在(2023)最高法执复71号裁定书中指出,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强制执行。
2、重疾险:2018年江苏高院出台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重疾险仍可被强制执行。
3、年金等理财类保险:对于理财类保险合同,法院有权强制退保,但应考虑提前强制退保是否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严重贬损,应尽可能保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保险产品应如何执行?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根据该精神,当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人民法院可以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当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并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法院则不会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结语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虽无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进行统一规定,但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对保险合同基本都持可以强制执行的裁判观点。保险作为我们对未来的一种保障,并不会成为债务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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