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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办理外汇资本金流程是什么意思啊知乎

2023-08-25 10:31:55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精神,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新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指导精神,对于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办理资本保证金存款事项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办法》取消了资本保证金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将事前审批全部改为事后备案,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事项,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资本保证金处置事项后,向保监会报备,提高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二是调整部分资本保证金提存金额的要求,如增加注册资本或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低于法定要求的,可按实际增资金额或汇率变动差额的20%提存,有效降低保险公司资金流压力;三是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适度放宽了存款银行的标准,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了存款银行的选择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存款配置的灵活性;四是根据资本保证金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特点,规定在存放期限内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防止部分保险公司为盲目追求利益或将资本保证金存款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存放银行,对资金的安全存放带来一定隐患,也不利于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

《办法》在贯彻简政放权精神、取消资本保证金处置事前审批的同时,明确了资本保证金事后备案的流程,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资本保证金监管,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37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精神,我会对原《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3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 存放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存款;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在存放期限内,存款银行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

(一)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

(二)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三)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五)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业或增资提存保证金存款、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四)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转存其他银行或到期变更存款性质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八条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表;

(二)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三)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九条相关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中国保监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四章 监管

第二十三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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