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理赔金免税吗
生死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诗经·邶风·击鼓》
每个人都向往的一种感情叫不离不弃,每个人都需要的一种陪伴叫生死与共。爱情最美好的样子大概就是:
“执子之手,白首偕老;相濡以沫,生死与共”。但是,当婚姻遭遇背叛和癌症的考验时,她又将何去何从?
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家住江苏昆山的李女士想为自己买一份保险,但无奈丈夫周某并不同意其买保险,后李女士还是偷偷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
不幸的是,2014年底李女士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
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在上海做些小生意,原来每个月回家一次,在李女士患癌后渐渐地连家都不回了。据老乡们介绍周某在上海早已和别的女人同居。
幸运的是,李女士因2年前购买的一款重疾保险获保险理赔金82万元。
万万想不到的是,周某得知李女士获得82万元保险理赔金后,心里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与李女士离婚并要求分割这82万元的保险理赔金。理由是李女士购买保险在婚后,82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那么,82万元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个人缴纳保险可能会涉及多种财产性价值,主要包括保险费、保险价值、保单红利、养老金、保险理赔款、退保现金价值等等。
那么在人身保险中,这些财产性价值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与人身保险有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已明确指出以下认定标准:
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保单的现金价值
假设,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重疾险(或任何一种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没有患癌,也没有获得保险理赔金。此时周某得知,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保险。
那么,李女士购买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属于与周某之间的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因为李女士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周某有权进行分割。
离婚时,若李女士不愿意继续购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向周某支付一半。若李女士即使离婚也选择继续购买保险,因保单的现金价值无法实际得到,即保险公司不会实际退还保单的金额。
此时应找保险公司确定如果退保或解约能退回的金额,在确定后由李女士另行向周某支付该确定金额的一半。
2、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
假设,李女士考虑到养老的需要,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终身年金保险,计划在两人老了以后能有一份保障。这款年金保险每年均有养老金汇入李女士的账户。此时周某得知,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李女士账户内的养老金。
那么,李女士购买年金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以退回的金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虽然这份年金保险属于投保人李女士个人所有,但因为李女士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以退回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有权进行分割。
那么针对李女士账户中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汇入的养老金,周某是否有权进行分割?
因为终身年金保险是以李女士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即李女士只要在世,均可以定期领取合同约定的年金。终身年金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其带有分红功能。因该类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周某除了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外,也有权对李女士账户中已经存在的年金及利息进行分割。
二、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
1、以死亡为给付条件所获得的保险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假设,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工资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以李女士的死亡为条件,并指定其丈夫周某为受益人。即李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其丈夫周某有权申请领取保险理赔金。
若李女士在保险期内不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金,应属于周某个人财产。
2、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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