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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技周报: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出炉;中国外资保险公司不再设立准入条件 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是什么

2023-08-31 18:20:55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保险科技周报: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出炉;中国外资保险公司不再设立准入条件

出品|零壹智库

作者|吕明波

政策方向

19部门:加强对外设计咨询企业财税金融保险支持

商务部网站1月6日消息,商务部等19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对外设计咨询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外设计咨询企业财税金融保险支持。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通过现有渠道支持引导企业重视项目全过程开发和运营管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鼓励支持设计咨询行业国际化经营,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境外经营成本。积极对外商签双边税收协定并推动生效,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业务范围内按照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研究成立对外设计咨询发展基金,减轻企业项目前期开发资金压力。

创新金融保险服务产品。鼓励各类金融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原则开发适应对外设计咨询企业和项目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探索引入职业责任保险,完善信贷支持政策。为对外设计咨询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其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降低汇兑风险。(来源:中证网)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

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专属产品范围等做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通知》还对互联网人身险销售范围做出调整。《通知》表示,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其中年金险互联网销售门槛明显提高。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来源:新华社)

银保监会要求险企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和风险综合评级数据

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报送2023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通知。

通知称,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数据或报送数据不真实、不客观的公司,银保监会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则扣减风险综合评级得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归严肃处理。

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集资现象再次抬头 银保监会再次拉响非法集资防控警报

近日,银保监会在行业内部下发《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拉响非法集资防控警报。

《通知》称,近期,部分理财公司或平台虚假宣传与保险公司合作,声称投资项目由保险公司担保,保证投资资金安全。监测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隐患。其假借金融机构名义增信,一旦爆雷,风险极易传染给金融机构。

近年来,这类现象屡禁不止,防不胜防。根据此前监管调查,来自保险业外部的非法集资传染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有外部公司谎称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理财产品;有外部公司通过偷换投保的险种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或直接伪造保险协议,利用保险为非法集资“增信”;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互助计划等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集资等。(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疾险新规实施倒计时 新旧产品切换预计短期将提振重疾险产品销售

2023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3年修订版)》,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3)》。

银保监会明确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为过渡期,确保重大疾病保险新老规范平稳切换。过渡期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疾险产品。

当前,保险公司正在兼顾销售新老定义重疾险产品,并以重疾择优理赔方案助推。天风证券在研报中称,重疾新旧产品切换预计短期将提振重疾险产品销售。(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银保监管推进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 从2月1日起取消董监高任职考试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银行保险机构下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就推进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明确了多个事项。

其中,颇受业内关注的一点是,从2023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上述通知全称为《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该文件在“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的部分提到,从2023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外资保险公司不再设立准入条件 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性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据悉,去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来源: 经济日报)

行业动态

保险业将进入“扩面提质”新发展阶段 新支点来自养老健康需求爆发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速,中国即将快速步入“长寿时代”,养老和医疗是未来老龄群体的两大刚需。根据2023年初下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力争到2025年,商业保险为参保人积累不低于6万亿元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其实,养老健康需求的爆发,撬动的不只是相应的保费规模,而是“保险+健康+医疗+养老”的服务生态圈。即以保险产品为载体,进一步扩展和丰富保险产品的内涵和外延,为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服务,协同保险主业,探索新增长点,迎接变革性的发展机遇。

商业保险多角度介入医疗和养老产业,绝不仅仅是推动商业保险驶入增长快车道,同时亦利好资本市场,以及支撑实体经济的发展。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将年金基金权益投资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理论上将为资本市场带来3000亿元的增量资金。2023年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能力,防止保险资金运用投机化,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对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最高可至公司总资产的45%,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等重大工程建设,更好发挥支持实体经济作用。

“这些信息结合起来看,无疑向外界传递出积极信号:政府层面将持续引导保险机构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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