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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沿革、突破与展望 农业阳光保险都保什么

2023-09-05 07:14:34 互联网 未知 保险

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沿革、突破与展望

2023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2023年12月31日,中国农再正式成立。中国农再由财政部以及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8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61亿元人民币。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农再正式成立之前,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12月16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与中国农再签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以下简称《标准协议》)。自此,我国农业再保险也进入了市场主体和运作规则全面升级的新阶段。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突破

中国农再正式成立之后,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运作规则主要体现为《标准协议》,而这项协议也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基础。对中国农再及各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一旦签订了《标准协议》,其中的条款将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期限为一年。那么,《标准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其与“农共体”的协议相比又有哪些突破?

(一)《标准协议》的主要内容

《标准协议》共分为总则、约定分保、理赔处理、账务处理、数据管理、其他、附则七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指出了《标准协议》的出台目的是提升我国农业再保险统筹层次,优化农业再保险供给,提高农业大灾风险应对能力;并且指出中国农再与分出公司本着“风险共担、互惠互利、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签署协议;此外,还对农业保险、农业再保险、约定分保的含义进行了说明。

约定分保部分的篇幅最大,具体对约定分保的具体规则、各省的大灾超赔机制、盈余返还与损失调整机制、除外业务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是《标准协议》的重点。

理赔处理部分对发生农业大灾之后分出公司申请理赔的具体程序和争议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账务处理部分对分保账单的编制和结算进行了说明。

数据管理部分指出了分出公司需要按照要求与中国农再对接和报送数据信息的义务。

其他和附则部分省略。

(二)《标准协议》相对于“农共体”协议的突破之处

与2014年“农共体”的运作规则相比,《标准协议》在农业再保险的组织治理结构、业务管理、市场准入、数据整合等方面有明显的突破。

1. 组织治理结构的突破

治理结构指对特定组织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组织的治理结构不同,其功能、行为和绩效自然也存在区别。

在“农共体”时期,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会员共建自治组织,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农共体”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通过民主投票对组织内的重要事务进行决策。同时,“农共体”设立了管理机构并委托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责。在这种平等、自由的民主议事规则下,会员公司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独立开展业务,“成员大会”及其管理机构也很难要求会员公司出于行业公共利益而作出让步。不仅如此,一旦会员公司行为失当或者不遵守共同规则,“农共体”成员大会和管理机构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和规范。

在中国农再成立之后,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组织治理结构有了质的差异。这首先表现在中国农再是一家由财政部控股的法人公司,扮演农业保险领域的国家再保险人的角色,体现了国家支持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和稳定的政策初衷。因此,相比于“农共体”的治理结构,中国农再的政策导向性更强,执行效率也更高。

2. 业务管理的突破

(1)确立了约定分保的基本规则。

在“农共体”的规则下,“农共体”管理机构与各会员公司主要按照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分保)的方式进行交易,一事一议;同时,成员公司每份农业保险分出合同的每一笔业务,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0%的同一比例直接分给“农共体”。这种安排不仅手续烦琐,而且还导致了分出公司的分保逆向选择问题。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标准协议》所确立的约定分保方式很好地克服了上述问题。约定分保又叫合约分保,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凡是合同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对双方均产生约束。根据《标准协议》,分出公司所承保的所有农业保险业务,均需要将其保险责任的20%向中国农再办理成数分保。这种安排可以使中国农再与分出公司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不论业务质量如何,双方共命运;不论经营的结果如何,双方利害关系一致。

(2)建立了省级大灾超赔机制。

农业大灾是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农共体”框架下,农业大灾问题并没有被纳入正式讨论范畴,因此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处于缺失状态。

然而,《标准协议》正式提出了建立以省份为单位的大灾超赔机制。具体来说,对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疫病等造成单一省份(所有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合并计算)单一险种(分为种植险、养殖险两类)赔付率超过150%时,由中国农再承担该省份该险种赔付率150%~200%的赔款。也就是说,中国农再对分省、分险种的超赔赔付率以50%为上限。显然,相比于“农共体”,《标准协议》向前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3)建立了盈余返还与损失调整机制。

在“农共体”框架下,会员公司与“农共体”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会员公司所关注的只是自身利益,甚至存在“以邻为壑”的分保倾向。

然而,在《标准协议》所确立的规则下,如果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存在盈余,启动盈余返还机制,将盈余全部返还给会员公司;如果出现亏损,启动损失调整机制,通过下调下一年度约定分保手续费率和以后年度的约定分保业务盈余进行弥补,直至亏损额滚转消失。这一机制也确保了中国农再与各会员公司能够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

(4)明确了除外业务范围。

在“农共体”框架下,成员公司所经营的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均纳入“农共体”分保业务范围,没有说明哪些是除外业务。

然而,在《标准协议》的规则下,中国农再并没有区分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而是可以分入所有的农业保险业务,除了以下三种:“保险+期货”业务;任何形式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和转分业务;以超赔形式承保的直接业务,包括第一赔偿方式、按层方式。这种安排也表明中国农再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比较谨慎。

3. 市场准入的突破

市场准入指哪些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获准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且可以将业务分保给中国农再。尽管《标准协议》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但是在《标准协议》正式实施之前,中国银保监会于2023年6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均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说明,客观上提高了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准入门槛。

具体来说,在“农共体”时期,虽然其章程对成员公司也提出了一些要求,例如资本金在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公司成立三年及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及以上,等等。但是这些要求并不高,很多公司均能满足,无法发挥出对市场主体的筛选作用。

然而,2023年上述两份文件之后,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及再保险市场的门槛大大提高了。例如,按照银监会所发布的要求,财产保险总公司必须在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经营农业保险。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通知也对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基层网络、信息化水平、成立时间等方面的要求。相较于《农业保险条例》中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两份文件中的准入条件有着明显的提升,能够对市场主体起到筛选和引导作用。

4. 数据整合的突破

数据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掌握的数据越完备,其对风险发生规律的认识越准确,保险产品定价越精确,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越强。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农业生产的信息化水平一直不高,而且农业信息也分散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气象局等不同部门和领域,客观上形成了所谓的“信息孤岛”。不仅如此,在2007年我国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之后,各家保险经营机构之间也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出现了农业保险数据壁垒。“农共体”成立之后,没有对会员公司提出信息共享的要求,而会员公司之间因为存在竞争关系,也缺乏这方面的意愿和动力。

然而,根据《标准协议》,如果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想将农业保险业务分保给中国农再,它就必须将农业保险的信息数据与中国农再共享,否则,双方的再保险协议无法达成。在这种背景下,各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信息不再是“商业机密”,而是农业保险行业的“公共资产”,中国农再则成为农业保险信息归集和整理的重要“支点”。这一安排有利于形成农业保险领域的“大数据”,为农业灾害评估、风险区划、费率厘定、大灾风险测算、服务咨询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增强农业再保险制度的科学性与稳健性。

三、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

的发展展望

2023年中国农再的成立以及《标准协议》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这无疑会对农业直保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从动态视角来看,考虑到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巨灾损失的高发性,以及我国农业保险直保市场仍处于快速增长期、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断攀升等因素,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仍然有诸多尚待完善的地方。

参考国务院对中国农再所提出的四大使命(庹国柱,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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