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对比!不搞懂这些,你就敢给员工买保险? 买保险和买基金
part 2 定义及区别
三个葫芦娃模样近似,却性格不同
老大——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老二——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老三——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很多老板错误认为:拥有三兄弟中任一个,就能替自己赔偿员工人身伤亡,从此高枕无忧。
为什么老板也犯错了?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
在性质、购买义务、被保险人列明、理赔事由和保障范围上均不相同
其唯一的相同点为上述三种保险的投保人均为老板
正因为投保人相同,所以老板也迷了
这能买,那能买,到底买哪个?挑个最便宜的吧
于是
保险也买了,员工受伤时,老板还要陪
尤其是很多老板将团体意外险作为雇主责任险购买,赔的更冤
part 3 工伤保险=雇主免赔?
1.很多老板错误认为
办了工伤保险,社保局就完全承担了赔偿伤亡员工的责任
从此,高枕无忧!!!
三哥再次研究了《工伤条例》,划了个表格
下面的挂红项目是工伤保险不赔偿,而由老板赔偿的
摘自《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工伤保险不赔偿、老板赔偿4项损失: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护理费
(3)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4)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区区4项,老板能担不起?
三哥做了个假设【1】,仅仅低等程度的伤残
1次事故中只有1名员工因工受伤
住院1个月,医嘱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安排1人护理
后该名员工被鉴定为8级伤残,其受伤前工资为每月5000元
这假设,没有大量注水吧?个税都要5000元起征了
老板须赔偿
(1)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补助:停工四个月的工资4*5000元=20000元
(2)护理费:即使每天200元就能请个护工,一个月的护理费30天*200元=6000元
(3)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4624元=120234元。
146224元=停工四个月的工资4*5000元+一个月的护理费30*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624元。
员工外伤青光眼或者牙齿掉了8颗,工伤保险理赔后,老板还要赔偿146224元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其赔偿范围并不能覆盖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
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雇主还是要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所以
即使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也建议其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不为员工,只为老板自己
但在保额的考虑上,可以选择低保额产品,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老板买了足额的雇主责任保险,上述146224元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part 4 团体意外险=雇主的保险?
很多老板为员工买团体意外险,老板的利益就可以获得保障?
三哥不多说了
前面多篇文章啰嗦过,看【1】【2】
1.公司仅仅是团体意外险种的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哥又找了几个案例
案例1:郑州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郑州法民一初字第628号
2013年10月15日,建筑公司因承建郑州市经开区办公大楼,为工地工人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2日24时止。2013年10月26日,该工地工人杜某某在工地工作时,因被搅拌机绞伤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及小指,在武警医院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因理赔问题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买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保险。被保险人是员工,由老板为员工投保。该险不同于能代替老板承担责任的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老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建筑公司为其员工杜某某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杜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建筑公司并非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既无权代替杜某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也无权向员工索取保险理赔金。
2、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对于保险金予以抵扣。
案例2:郑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与员工劳动纠纷案,(2016)豫03民特626号
在该案件中,公司申请认为:公司已为员工购买了商业团体意外险,因此,商业保险的理赔数额,应当与工伤待遇赔偿金进行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才是公司实际支付给员工的赔偿数额,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将该理赔金额予以抵扣,则变相的成为了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这与保险的性质不相符。
所以,即使商业团体意外险获得理赔,也不应抵扣。
综上,老板在团体意外险中仅仅是投保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员工本身。老板作为投保人仅有缴纳保费的义务,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也不能主张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中对团体意外险已经赔偿的部分予以扣除。因此,团体意外险,只能是一种员工福利,并非老板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手段。
part 5 结论及建议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虽然强制购买,但是其不能覆盖老板应该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如果仅仅是购买了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老板还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当受伤员工被鉴定为5级伤残的情况下,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老板自己要承担的赔偿为员工的56个月工资(如果以员工工资5000元每月计算,则该项赔偿也已经高达28万元),更不用说还有其他如停工留薪补偿等费用。
如果老板在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时候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投保,而仅仅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投保,则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仍然要老板自己承担,赔偿金额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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