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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契大家谈丨保险是否可以回归“消费”属性? 保险基金的本质属性为
原标题:保契大家谈丨保险是否可以回归“消费”属性?
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议修订保险法并给出4点建议。
一是加强法律统筹衔接,充分发挥保险法律制度作用。统筹考虑《保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对其中不一致、争议较大的规定作出调整。 二是扩大《保险法》调整范围,规范保险从业机构,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关注保险从业主体的风险管控体系,规避保险业经营风险。对《保险法》中存在监管空白的对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对监管薄弱的对象,进一步充实相关法律规定。 三是界定保险消费者概念,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以法律规定形式,对保险消费者做出界定,强调消费是保险的本质属性,明确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关注数据安全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防范虚假宣传行为,禁止销售误导、无故拖延赔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对待消费者,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是健全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吸收借鉴监管规则,完善违规处罚情形,压实压紧保险交易主体责任,增设对引发保险风险事件不同责任主体的罚则。适当丰富监管手段,强化问责追责机制,合理提升行政处罚额度上限,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严肃保险市场纪律,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 ——中国金融新闻网在这其中,《保契》关注的是“消费是保险的本质属性”。
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从监管即内部维度的业法到具体经营层面即对外的合同法,几乎全维度地圈定了保险业经营运作的原则和规则,成为行业规范运作的指针。
自1995年保险法施行后,虽已经4次修订并通过系列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充,但核心规则并无明显变化,于监管而言,其以此为基础,衍生出了系列监管规范,法律法规相结合,共同构建起了庞杂但有序的保险监管体系。
法律的滞后性是其天然属性,故而才可称之为行业根本,但法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却势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保险法制定之初,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初期,保险作为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缺乏完全独立自主发展的现实基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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