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法律分析 保险利益认定方法有哪些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法律分析
投稿: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许杰 熊喻
文章摘要
承运人能否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并成为被保险人,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在总结相关案例和理论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承运人运输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提出承运人基于对应的保险标的应投的保险种类,并提出在“险种错配”情形下的处理思路,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思路。
关键词
承运人;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货物责任
一
问题提出
在运输行业中,承运人为规避对承运货物的赔偿风险,可以投保以其责任为标的的承运人责任险。货物所有人基于对货物的所有权则会投保货物运输险。对此,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都不存在任何争议。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责任险比货物运输险费率高、保障范围窄等问题,承运人常常以节省成本为出发点选择投保费率更低的货物运输保险。面对当下货运险市场的竞争激烈,从占领市场和自身逐利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在明知存在不同险种的情况下,而优先推荐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险。然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当承运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又以承认人不是货主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从而引发诉讼纠纷。
由于该问题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常常忽左忽右,摇摆不定,这对于承运人来说具有很大的法律和商业风险,也不利于保险行业顺利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一步的梳理。
二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司法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利益”认定,法院的立场并不一致。
认为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有 :承运人因对运输的货物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参考(2017)浙 01 民终 6768 号民事判决书】;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利益属于货物运输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承运人向货主赔偿之后,对货物取得货物运输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参考(2014)武海法商字第 00450 号民事判决书】。
另一种相反立场则认为,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具体理由如下:货主作为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参考(2009)榕民终字第772号、(2017)黑 01 民终 213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合同的内容并结合保险利益原则,应由保险标的所有权归属来确定险种,承运人不能投保货物运输险【参考(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 944 号民事判决书】。
三
承运人能否作为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理论争议
与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一样,理论界对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纠纷解决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承运人不可以作为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主要观点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被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按照合同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主要承保承运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货损而承担赔偿责任。对货物拥有财产利益的人可以是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而非承运人,理由如下。
第一,承运人与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性质不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一旦发生货损,货主就会遭受经济损失。承运人具有保险利益是由于货物受损以后承运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运输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完好抵达目的地,承运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者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如果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将会丧失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赔付货物所有人损失后,一般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若为承运人,保险人就无法行使这种权利,这将会损害保险公司的经济权益。
第三,我国《海商法》第44条规定,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说明了货主和承运人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不同,法律已经禁止承运人享有货物上的保险利益。
第四,依照《民法典》,在国内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以基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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