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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自己房子过户给子女,设立居住权,能“保住”房子么?

2023-07-14 04:00:1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父母把自己房子过户给子女,设立居住权,能“保住”房子么?

如上例。父母没有过户给子女的时候,自己是产权人,本身就有居住的权利。过户给子女之后,自己就没有产权了。那么,若作为子女的产权人,同意为父母设立此房的居住权,则父母可以合法居住,哪怕未来起了争端,孩子也不能把父母赶出去。

2.居住权要生效,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签订居住权合同。如上例,要子女与父母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既然是合同行为,就意味着不能单方违约——例如,哪天孩子不想让父母居住了,要取消居住权,不行——必须要经过父母同意才可以。 二是居住权要登记。光签合同还不行,法律规定,居住权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要通过的登记机构,给这个房子增加一个“标签”——居住权。关于“登记”,稍后我们还会提及。

3.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

例如,父母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双方也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时候,父母说:我们要把这个居住权转让给女儿。这是不行的——居住权的享有,仅限于居住权人本人,不能转让。包括居住权人百年之后,居住权自然消灭,不存在继承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父母说了,我们不住了,要把房子租出去,用我们的居住权换租金。这也是不允许的——法律规定,“设有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子女与父母约定清楚了:此房可以出租。

4.居住权有两类取消方式。

一类取消方式是到期取消。这里又细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属于“固定期限”,例如,居住权合同中写明了设立期限为5年、10年……,那么,到期之后,居住权取消;一种情况属于“无固定期限”,例如,双方约定直到居住权人百年。待到居住权人过世,居住权取消。

另外一类取消方式是合同取消。既然居住权设立属于合同行为,双方对于合同有共同的更改意见,是可以更改的。例如,父母、子女都同意取消居住权,则双方可以再签订一份取消合同,把居住权撤了就是。

注意:取消居住权,也需要办理一个“注销登记”的手续,把登记系统中这套房子的“居住权”标签去掉。

5.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设立。

居住权不是双方合同行为么?遗嘱不是遗嘱人单方行为么?这不是自相矛盾?

不矛盾。

用遗嘱设立居住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附条件”遗嘱。

举个例子。

老人晚年再婚,自己有一套全产权的房子,打算留给自己的孩子。但考虑到后老伴儿的晚年居住、生活,则可以这样表达(仅做意思表示):

“我的房子由我的孩子全部继承,但要保留后老伴儿的居住权。”

“我的房子由我的孩子全部继承,但要保留后老伴儿的居住权。”

那么,如果孩子要全部继承,就必须要遵守条件——为后老伴儿设置居住权。这就相当于合同双方为孩子和后老伴儿。如果孩子不设立,等于孩子违背了遗嘱条件,遗嘱不生效,要按照法定继承执行。这时候,后老伴儿就不是有无居住权的问题,而是后老伴儿通过法定继承,直接成了房子的产权人。

【3】居住权,会影响到房产的使用、处置么?

毫无疑问:会。

1.设有居住权的房子,可以处置,但可能会很难。

居住权与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类型。产权人有权利对房子进行处置。

但是,如果房子贴着“居住权”的标签,恐怕处置房子会比较困难——谁愿意买一个还能有别人居住的房子?

所以,父母并不能阻止孩子卖房,只不过:你愿意卖就卖,我不拦着,反正我想住就住。

试想,孩子能找到买家么?

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为什么要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对于买家来讲才能真正做到信息透明。

所以,居住权,对父母最直接的保障就是:老有所居。再“功利”一些的保障,就是能够直接影响子女对房产的处置,保住了已经不在父母手里的财产。

但是要注意,仅作提及:不能阻止子女处置,就意味着不能阻止子女在房产证上增加别人名字,例如,子女可以在房子上增加配偶名字。

2.有居住权,是否意味着产权人就不能住了?

不会,相互不抵触。

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产权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所以,产权人当然可以居住。

随便用常理推演一下:假设产权人花钱买了房子,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结果自己却被赶出家门不能居住,可能么?

3.居住权,比较适用于哪些情况?

纯属个人观点,仅供探讨。

还是回到居住权的定义:合法居住别人房子的权利。

更适用的情况在于:用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购房、或者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别人,但希望自己(或其他非产权人)继续居住。实际上,也含有不希望原本自己的财产被随意处置的意思其中。

例如,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但希望继续居住;把房子留给子女,但要让老伴儿住到百年,等等。

对于居住权人虽然没有特定对象的限制,但是,人毕竟都有自己的想法——完全靠自己挣得的,给别人使用还说得过去,但要签订合同做登记,总归有点别扭。拿别人的、再给别人一些权利,心里起码“舒服”点儿。

【4】让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注意什么?

关于居住权的办理,《民法典》中只笼统的提及了两个要点:签合同,在登记机构(目前,多数为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本人也向朋友们了解了一些关于居住权实施的情况。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办理,有的地方办理机构还“没听说过居住权”。各地落地情况不一。

所以,居住权真正程序化、全面落地,恐怕还得假以时日。

这里不探讨居住权办理的步骤,而是围绕着“父母为子女置办房产,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这个话题,提示一些要点。

我们知道,不管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还是过户自有房产给子女,房子一旦登记到子女名下,房子将作为子女财产,子女有处置权。换句话说,本来说得好好的过户之后加居住权,结果过户完之后子女反悔了,不设立了,父母怎么办?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条件。别怕谈条件。

1.若父母为出资人

这笔出资的性质要定义清楚。

如果打算走“借款”。

一定要子女签订书面借条,父母留好实际出资证据。这种情况下,父母能保住的是钱。

有些人说了:借条这东西,哪个父母会朝子女要?最没用的东西!恰恰相反,实际推演一下就知道了:如果子女与父母关系很好,这个借条确实没用,父母也确实可能不好意思朝子女要债,但无妨;但是,如果关系不好呢?关系都不好了,还顾及什么?这时候,没有这些出资证明,恐怕连钱都要不回来!

如果打算走“赠与”。

赠与,要写好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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