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之四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4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核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3.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近三年未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列明申请事项及申请业务范围
2
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免于提供
4
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2.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列明变更事项(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
2
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3
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针对新办、变更申请,出具核准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公开查询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网址为www.safe.gov.cn。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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