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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委托人可否直接要求还款?

2023-07-14 04:43:5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高法院: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委托人可否直接要求还款?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转自: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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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实为民间借贷,委托人可直接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时,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委托人可作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案情简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贷款6.3亿元,借期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按自然季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此外,借款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委托人可终止合同,提前回收借款,且可要求借款人承担必要费用。

二、长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认为中森华房地产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请求依约解除合同,要求中森华房地产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湖北高院认为,三方当事人为委托贷款合同关系,长富基金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支持长富基金解除合同、提前返还借款的请求,对利息超出24%的部分以及违约金不予支持。

三、长富基金不服原判,向最高法院上诉请求增判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承担1.26亿元违约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长富基金不是适格原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最高法院对于双方上述上诉请求均未予支持。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长富基金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以及违约金与利息如何计算。

最高法院在解决上述两争议焦点问题前,首先对委托贷款合同进行了定性,将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因而,该合同性质实质上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关于长富基金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代理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长富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其次,合同中关于“受托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书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关于委托人可以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规定,旨在保护委托人的权利,不能理解为长富基金不得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因而对于中森房地产公司认为长富基金并非适格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和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由于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且该损失未明显超出逾期利息,因而对于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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