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倪受彬|受托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及协调

2023-07-14 18:25:4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倪受彬|受托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及协调

原创 倪受彬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东方法学 265个

倪受彬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要目

一、信义义务:受益人单一利益与最大化利益

二、受托人ESG投资义务

三、受托人信义义务与ESG投资的冲突及协调路径

结语

在全球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议题及中国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背景下,中国及各国立法、规范性文件开始要求管理人在受托投资时应关注标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等非财务表现。将环境、社会等非受益人利益因素纳入投资决策范围,这与信托法中受托人应为受益人单一与最大化利益服务的经典信义义务理论存在冲突。如何通过理论更新与制度变革应对受益人中心主义与ESG投资之间的冲突,是资产管理业绿色转型的现实要求。通过分析ESG投资义务的理论演进、理论创新及相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ESG制度表达,在理论上引入外部性定价、共同所有权和福利最大化原则,修正原有的受益人财务回报最大化的缺陷,在对ESG投资义务的相关质疑观点进行回应的基础上,应基于信托分类,从委托人授权、信托财产类别和信托目的属性等角度协调传统信义义务与ESG投资之间的冲突。私益信托可以基于受益人同意和授权原则,解决信义义务与ESG投资之间的冲突。而对于养老金信托、慈善信托和国有资本信托,应该通过特别法予以规定,防止ESG投资和信义义务冲突处理的简单化和任意化。

ESG投资指的是,投资人(受托人)在标的选择、持有和管理全过程中不仅应关注投资的财务回报,还应关注环境(E)、社会责任(S)与治理(G)等非财务信息。与ESG投资相近似的概念还包括“绿色投资”“可持续投资”等。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特别是为回应全球气候变化危机,作为绿色金融的一部分,ESG投资已成为全球主要基金与机构投资者应遵循的投资原则。作为一种管理人义务或标准,ESG投资要求管理人在忠诚于受益人利益之外,还要关注环境、气候、代际公平、劳动者保护、商业贿赂、隐私合规等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利益。与之前的公司社会责任(CSR)相比,ESG义务已经从商事伦理转化成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