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如何处理?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02
转让收益
转让各类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按 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03
增值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 当天。
04
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 加权平均法或者 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05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06
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上海税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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