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如何处理?

2023-07-14 21:27:4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如何处理?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02

转让收益

转让各类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按 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03

增值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 当天。

04

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 加权平均法或者 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05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06

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上海税务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