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最高法院: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否认定共有?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分割?

2023-07-15 00:19:1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高法院: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否认定共有?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分割?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转自:法客帝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但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一、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且郝某的多张银行卡存在张某较长时间使用的事实。

二、经查,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北京五套房产,在其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及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

三、后张某与郝某因感情不合对于案涉房产等的归属产生纠纷,故向海口中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诉讼。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郝某与张某对涉案五套房产享有各50%的份额,驳回了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张某、郝某均不服遂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海南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后张某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郝某与张某非夫妻关系,不能当然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郝某的多张银行卡由张某较长时间使用,且张某在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及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为共同购买属于共同共有。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郝某和张某无法证明各自具体的出资份额,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故判决郝某与张某对上述涉案五套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最高法院在再审裁定中认为,张某主张其与郝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