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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2023-07-15 04:13:3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李 强: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

【摘要】 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并考虑到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为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所有权以及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他物权、以请求支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的主要类别。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在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范围内,无法承认其为行为对象。

【关键词】 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行为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当今社会中财产形态的多样化,以财产性利益为侵害对象的行为逐渐增多,这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法律适用难题。这其中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基础性问题是: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的行为对象,若能则其概念如何界定。围绕上述问题,学界观点可谓众说纷纭。但纵观这些研究,可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很多研究局限于财产犯中的某一具体罪名,比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1]故其结论是否适用于全体财产犯,尚存疑问。其次,一些研究将上述问题与财产犯构成要件中的其他问题混同在一起,难免有混淆不同问题之嫌。比如,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属于客观不法构成要件问题,但有学者却从“非法占有”的对象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入手,探讨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2]又如,有学者提出,作为财产犯行为对象的财物须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等三个特征,财产性利益完全具备这三个特征,故可以成为财产犯的行为对象。[3]但是,要求财产性利益须具备转移可能性,显然是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以占有转移为要件的财产犯为原型而提炼出来的,而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样无须转移占有的财产犯,在界定财产性利益时,无需要求具备转移可能性。不难看出,上述观点在界定财产性利益时,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为对象问题与占有转移这一行为要件问题。再次,一些研究对财产性利益的界定过于原则,[4]或者将其笼统地等同于债权。[5]

总而言之,现有的研究未能基于统一的原理概括出适用于全体财产犯的用以界定财产性利益的一般性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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