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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管新规关于通道业务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2023-07-15 10:59:4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对资管新规关于通道业务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思考

    一、引言

    在2017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约半年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稿(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终于在2018年4月27日公布。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控制杠杆、限制产品分级、限制通道业务、消除多层嵌套等规定体现出金融监管部门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监管理念,将对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转型带来重大影响。如果说禁止刚性兑付、加强产品净值化管理、控制资管产品杠杆水平等规定是从资管产品内部权益设计方面规范资管业务的发展,那么《资管新规》中关于通道业务、资管产品嵌套问题的相关规定则是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聚焦于资管业务的整体,直指资管业务需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的监管要求。

    二、《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的影响

    (一)通道业务发展历程简述

    通道业务最初是在2008年以“银信合作”的形式出现,“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银行负责资金端的募集和资产端的投资指定,借助信托计划实现银行资金出表、规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目的”[1],业务模式通常是银行理财资金成立单一信托计划,委托信托机构向融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随着2010年银监会[2]下发的《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从产品期限和投资比例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规制[3], 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更彻底地从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角度限制银信合作[4],银信合作类通道业务在银监会日趋严厉的监管下逐渐萎缩,银行开始借道证监会监管系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

    同时,2012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修订公布,扩大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此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新型通道业务蓬勃发展,总规模超过了银信合作。[5]

    (二)通道业务的定义

    通道业务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目前并无统一定义。银监会、保监会在其下发文件中曾对通道业务作出界定,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对通道业务未作定义,但下发文件中均提及通道业务这一概念。不同部门在不同文件中对通道业务的描述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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