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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3-07-15 13:26:4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6 08:50   文章来源:

 

 

豫交文〔2023〕17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省辖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各省辖市公安局、济源示范区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各省辖市委网信办、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网约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委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编制了《河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12月30日

 

 

 

 

 

河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指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共河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0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1

一、概述............................................................................................ 2

(一)相关概念.......................................................................... 2

(二)申请条件.......................................................................... 2

(三)申请流程.......................................................................... 2

二、申请材料要求............................................................................ 3

(一)申请材料内容及获取途径.............................................. 3

(二)申请材料汇总要求.......................................................... 9

三、申请材料提交及审核.............................................................. 10

(一)申请及受理.................................................................... 10

(二)材料上报及转送............................................................ 10

(三)省级审核........................................................................ 11

(四)意见汇总与材料补充.................................................... 11

四、结果反馈.................................................................................. 12

附件:.............................................................................................. 12

 

 

 

 

前  言

 

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对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出行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网约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约车经营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令2023年第46号)、《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运〔2016〕180号)有关要求,在全面总结前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委网信办、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旨在为网约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提供全过程指导和相关流程说明。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和认定,通过能力认定的,视为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二)申请条件

拟申请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河南省内;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3.首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注册地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材料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需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的材料,转送至其审核,对自身审核的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出具最终认定结果(详细流程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内容及获取途径

申请线上能力认定材料共7大类、14小项。

1.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材料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审核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标准要求: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材料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审核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

标准要求: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3)和《通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涉及通信部门的审核内容,申请人需提前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开展功能检测,其他部分申请人自备。

2.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材料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审核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标准要求: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3)、《通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2)、《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和《税务部门线上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5)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3.数据库接入情况。

材料4: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服务范围仅为本地区域的,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审核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标准要求: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3)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需提前向交通部门申请开展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测试,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相关内容做好数据库对接技术准备工作,具备接入条件后,填写《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附件6)、《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7)、《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准备情况表》(附件8)提交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申请服务区域为某个城市的平台,应联系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得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若当地不具备数据库接入能力,仍需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测试联系电话: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010-6529946、18611580029、737868199@qq.com。

上报联系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718,传真010-65292764,电子邮箱taxi@mot.gov.cn。

4.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材料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审核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

标准要求: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2)、《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5.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材料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审核部门:省公安厅。

标准要求:按照《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的保护等级等情况,该材料由平台运营服务企业出具和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依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相关要求,由网约车运营商企业组织专家对相关网络保护等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

材料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与系统定级备案、网络安全符合性测评、风险评估及整改报告、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自证报告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审核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标准要求: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材料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审核部门:省公安厅。

标准要求:按照《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材料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审核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

标准要求: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2)、《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材料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审核部门:省公安厅。

标准要求:按照《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提前配合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开展技术接口建设,已配合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开展技术接口建设的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未开展技术接口建设的服务平台,出具与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配合开展技术接口建设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

材料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审核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

标准要求: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2)、《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材料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和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审核部门: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

标准要求:按照《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4)、《网信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9)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6.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材料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审核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标准要求:按照《人民银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附件10)要求填写。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7.其他材料。

材料14:《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审核部门:无需各省级部门审核,供各部门查阅,了解掌握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标准要求:按照《其他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要求填写(附件11)。

获取途径: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材料汇总要求

1.申请线上能力认定材料7大项,含14小项。申请人需按照1-14项材料的顺序,逐项填写资料编辑成册,申请人认为需另附的“有关材料”可附在最后。

2.各资料目录和正文序号按“一、二……”分层次,需再进一步分层次的序号按“(一)、(二)……”、“1.2.3……”、“(1)(2)……”、“①②……”等逐层分层;需制作封面,编写目录及页码,材料封面需要注明材料名称、申请单位、申请日期,目录与页码对应,方便审阅;申请资料应结构清晰、条理清楚、简洁明确。

3.申请资料应成套提供纸质版一式6份,封面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申请材料提交及审核

(一)申请及受理

1.申请人根据经营区域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程度等,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正式受理申请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12)。

3.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办理期间,应及时了解工作进度,对认定时间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二)材料上报及转送

1.符合申请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报送函》(附件13)及相关材料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证明材料后,填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转送函》(附件14),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涉及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审核的材料转送至上述部门。转送材料按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并且逐步探索网上办理、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审核以下材料: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材料2、材料3、材料4;

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核材料1、材料2、材料3、材料5、材料7、材料9、材料11;

3.省公安厅负责审核材料3、材料5、材料6、材料8、材料9、材料10、材料11、材料12;

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审核材料3;

5.省委网信办负责审核材料12;

6.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材料13。

负责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受理、办理的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有关咨询解答、服务和审核等工作,并遵守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河南省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省级各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5。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意见汇总与材料补充

1.省级通信、税务、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填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审核意见反馈函》(附件16),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审核。

2.各相关部门认为申请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直接联系申请人补充。因申请人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3.因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等情况,各部门内部对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需跨省份协同配合的,按各部门要求办理,相关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结果反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申请之日(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起18个工作日内,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对各相关部门均反馈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附件17),对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意见告知书》(附件18),并由受理申请部门送达申请人。对于未通过认定的,由未通过审核项目的负责部门加强对申请企业的指导,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报。

 

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图

2.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表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

4.公安机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

5.税务部门线上能力认定材料说明

6.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

7.企业基本信息表

8.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准备情况表

9.网信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

10.人民银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

11.其他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说明

12.申请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受理通知书

13.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报送函

14.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转送函

15.河南省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省级各部门联系方式

16.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审核意见反馈函

17.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18.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意见告知书

 

附件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

能力认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2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

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表

 

 

整体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  

提交申请时留下申请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1.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 册 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负责人手机

技术负责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

技术负责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

联系人电子邮箱

公司业务介绍

填表说明

1.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

附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2.技术部门及人员信息

技术部门名称及职责

(可填多个)

公司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名单

(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学历

联系电话

职称/资质证明

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专业

学历

联系电话

职称/资质证明

填表说明

1.技术部门应包括技术研发部门和维护部门。

2.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应不少于2人,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

3.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应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且其职务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

4.职称/资质证明包括行业认证、职业技能鉴定等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附件:技术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工作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资质证明等),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至少三个月,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3.服务器、网络设备清单

设备类型

设备型号

数量

制造商

主要性能指标

采购或租赁协议

附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线上服务功能说明(可另附页)

平台线上服务简介

业务内容描述、服务范围、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

平台服务功能介绍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功能介绍

平台信息内容

1.信息种类、内容。

2.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加密方式说明。

3.信息保护制度设计说明。

监管数据接口功能说明

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询、调取数据信息的接口功能说明

接入服务商及接入地

服务器放置地

IP地址及功能(连续IP地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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