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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6 00:49:4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二 收益权的定义和分类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对收益权的表述及业务实践,笔者对收益权的定义进行了提炼:收益权是获得基于基础资产产生的金钱收益的权利。收益权产生于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类型是其最重要的分类依据。笔者归纳整理了非标业务中常见的收益权类型包括:

1. 物权收益权

此类收益权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费权为代表,指向不动产或者动产未来的收益。

2. 金融资产收益权

此类收益权包括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贷款)业务所获得的金融债权,交易标的是金融债权的预期收益权而非债权本身,包括因贷款、保理、融资租赁等活动产生的预期收益。此类收益权还包括信托受益权,依照《信托法》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的规定除外。”

3. 股权收益权

此类收益权以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指向公司股东未来的投资收益。

4. 其他类收益权

三 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笔者通过《担保法司法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于 2023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和金融市场上收益权转让的实际操作案例分析,总结出收益权存在以下法律性质:

(一)分为可独立转让的收益权和不可独立转让的收益权

二者的区别在于收益权受让人是否有权向基础资产原始债务人发起付款请求权。

1. 可独立转让的收益权

中国人民银行于 2023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 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 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 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从以上管理办理中可得出,第一,应收账款的范围纳入了收益权资产类型;第二,应收账款与收益权都是因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所以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独立转让。基础资产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收益权转让的通知后,收益权受让人可向基础资产债务人发起付款请求权。

2. 不可独立转让的收益权

实际业务操作中会出现以下情况:因为当事人的合意、基础资产的法律限制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无法赋予收益权“受让人”直接向基础资产收益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的权利。受让人行使其“收益权”,仍需向出让人主张。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获得的所谓收益权,实际仅是出让人向其承诺的合同之债,不能约束第三人。(1)

同时,由于许多收益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交易可以理解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当或有收益产生时,出让人有向受让人支付收益的义 务。该种情况主要因为交易双方意思自治,明确收益权出让人是行使收益权的主体,受让人只能向出让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二)分为有确定收益的收益权和收益不确定的收益权

收益权的收益是否确定是由基础资产的回款来源确定的,在资产市场以不确定的收益权作为底层资产发行金融产品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公共设施或股权收益权等。一般金融机构会通过历史收益测算、通过增信措施(例如抵质 押、差额补足等)增加金融产品资金退出流动性。

(三)收益权与应收账款的关系

通过《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应收账款、收益权概念的解释和规定可以看出,收益权与应收账款都可以作为质权 ,都是对基础资产形成的未来现金收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金钱债权,所以笔者认为在权利体现形式上二者是相同的,都是金钱债权。对于上文论述的可独立转让的收益权,其可视为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质押,参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

四 收益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收益权转让与债权转让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债权的转让会导致原债权人退出债的关系,由新债权人继承债权,而收益权转让,基础资产主体权利义务保留。(2) 2.收益权只是获得基于基础资产产生收益的权利,体现于金钱之债,转 让收益权只是转让获得现金收益的权利,但是出让人连带的其他抵押权、质权等权利并不一同转移。

按照《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权的基础上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随着债权转移上述从权利会一并转移至受让人。

五 收益权转让与“还本付息”资管产品的区别

“还本付息”非法律名词,原始的“还本付息”概念可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但是在金融行业衍生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带有保本保收益意思表达的条款的资管产品类型,显然与现行的监管政策相违背。且“还本付息”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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