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15号文”及补充通知:城投生死劫

2023-07-16 20:48:4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15号文”及补充通知:城投生死劫

本次15号文在“(三)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融资管理”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接财政部监测平台,在提供融资前需确认融资主体是否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意味着:

1)新标准从“是否承担隐性债务”的实质角度界定融资平台,与原银监会名单对比,平台企业的认定范围可能扩大,且平台企业根据隐性债务增减情况调入或调出,名单始终是动态的。

2)银行保险机构今后适用同一套识别标准,且平台识别具体以财政部监测平台查询结果为准,识别标准趋于明确和统一,操作上更加清晰。

从整体看,平台名单以隐性债务作为识别标准、名单管理主体由银保监会调整为财政部,从而实现源头上监控承担隐性债务的主体、避免放贷监管盲区,监管政策上有所收紧。

(2)隐债监管的再明确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出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核心是继2014年版《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出台后,地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且除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故以未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举债,都可构成隐性债务。

15号文的中心思想,在于做好“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妥善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与过往监管文件的要求对比,15号文提出的债权人约束红线,如“不得要求或接受政府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性质的文件兜底”、“不得要求或接受以国有资产为相关融资进行抵质押”、“不得将融资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不得约定或要求由政府回购投资本金或承诺保底收益”等在此前监管文件中均有体现,非新增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