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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九民纪要”确认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

2023-07-17 14:38:2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赵廉慧

2023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这是本年度出台的和信托相关的最重要的规则。该规则虽然不是法律法规,甚至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九民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因此,该“九民纪要”将会对未来的营业信托审判实践和信托法原理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最重要的是,“九民纪要”的引言中正确地指出了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这对于清除司法实践中就信托纠纷只适用《合同法》而忽视《信托法》的错误做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六方面理解信义义务

虽然信托关系主要是根据信托合同构建,很多信托合同也会重复《信托法》关于受托人义务的条款,这些都不能改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本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的事实。受托人信义义务是一种不管信托文件中是否有约定都存在的义务;是一种通过约定无法完全排除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信义义务的内涵:

第一,受托人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其中信义义务本质上属于法定义务。受托人义务中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在互动中不断界定边界。

第二,受托人的义务中当然包括约定义务。信托法规定了信托文件遵守义务(第25条),例如,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托财产的运用方法只限于贷款,受托人违反约定把信托财产进行股权投资,即构成违约。

第三,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是当事人无法清晰地在信托文件中具体约定的义务。委托人可能不具备在信托文件中详尽约定受托人该如何行为的能力;即使委托人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即便委托人是金融专家),也不能改变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关系的失衡状态,受托人仍然处于专业、技能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即使委托人再有能力,基于理性的有限性,也不可能对未来应采取什么行动做出准确的预测。而为了让受托人妥善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授予受托人裁量权。相应为了限制裁量权滥用,就得用法律规定受托人义务的方式加以限制。

第四,受托人义务的来源比较复杂,至少有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的约定、信托法等法律的规定、监管规范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的规定、行业惯例等。信托文件把《信托法》等的规定照抄其中并不意味着把法定义务转变成了约定义务。比如多数信托文件都照抄《信托法》关于谨慎管理的条款,违反谨慎义务(尽职管理义务)似乎也违反了信托文件,但是仍然不能说受托人构成了违约。

第五,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法定性意味着,不管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是否约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他的信义义务依然存在。例如,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整体止损线,受托人没有及时止损,导致信托财产受损。此时不能说信托文件没有为受托人约定止损义务,受托人就没有违反义务。没有约定止损线本身就意味着对信义义务这样的法定义务的违反。再如,信托文件可能比较简略,没有约定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其自身谋取利益的义务,受托人仍然有这些忠实义务。

第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法定性还意味着,受托人通过约定可以对信义义务做出适当的裁剪,但是无法排除。在通道业务(消极信托)中,“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对委托人就不存在信义义务。受托人至少还要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更重要的是,受托人在通道业务中的忠实义务是不变的。

在个案中关注其特殊性

区分主动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虽然在事务管理信托中似乎更容易出现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但是资管纠纷结构复杂,总体上都应适用信托法,某些资管项目涉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时候,既可能是消极信托,也可能涉及积极信托,至少“多层嵌套”和“回购承诺”并非是消极信托中才有的,而是整个资产管理中的常见手法。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只存在量的差别,没有质的差别。

引言主要强调谨慎和有效管理义务,忽视了忠实义务。虽然还有一些争议,把受托人的义务归纳为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勤勉义务)两大类是被广为接受的。引言中的用语没有体现出对忠实义务的重视。如前例,在消极信托中,受托人的尽职管理义务(注意义务)可能有所降低,但是存在同样的忠实义务。

在引言中,指出信托业务及其延伸交易中涉及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和回购承诺等问题的,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这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很多简单化“一刀切”处理的意见,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九民纪要”尝试给复杂繁复的商事行为建立统一的抽象规则,为营业信托的审判实践指明方向。仔细对比分析纪要的条文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征求意见稿被删除的部分大多是意图“一刀切”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正式稿是有进步的。

司法的价值恰恰在于,他不是法律的机械适用者,他不试图发现能应用于所有类似案件的万应规则。司法应在尊重立法的前提下,在个案中关注每个案件的特殊性,让正义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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