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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销售误导,想全额退保?一个“指引”、两个“办法”你要掌握

2023-07-18 04:19:23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被销售误导,想全额退保?一个“指引”、两个“办法”你要掌握

经银保监会核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销售宣传中存在三大问题:

1、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

2、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

3、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

本次虽然银保监会“点”的是新华保险的名,但实际上,这种类似的“销售误导”行为,在很多公司里都是普遍现象。

首先,夸大收益,“十年翻倍”的宣传,多见于“分红险”的宣传收益,复利计息,高收益演示,使得“十年收益翻倍”作为保险理财产品最佳的宣传口号。

稍微具有一点金融知识的小伙伴可能都知道一个“72法则”,就是用来计算复利情况下,本金翻一倍所需的时间。

72 ÷ 年收益率 = 资金翻倍所需的时间

比如年收益6%复利计算,那么翻一倍的时间是72÷6=12,即大概12年翻一倍。

“十年翻倍”,就是72÷X=10,X=7.2%,即年化收益达到7.2%,而且是复利计息才能达到10年本金翻倍的收益。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只要听到“十年翻倍”的宣传,铁定是“销售误导、夸大收益”!

其次,隐瞒保险期间,隐瞒退保损失,这两个往往是“配套忽悠”,销售人员把“缴费期限”让客户以为是“领取期限”,而实际上,保单往往要么是【终身寿险】,要么是保到七八十岁的【两全保险】或者【定期年金】。

等到缴费期满,是可以去申请“领取”,但那属于按照“退保”处理,只能退“现金价值”。缴费期满后马上退保,绝大多数产品连本金都退不回来。

我之前写过一个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66岁老人被忽悠买保险,说10年收益翻倍,谁知得“长命百岁”

新华保险属于撞枪口上了,相比其他19家寿险公司只是存在产品不规范的问题,新华保险的销售误导直接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这或许是它被银保监会抓典型“以儆效尤”的主要原因。

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

这说明新华保险是在2000年和2001年前后销售的这款分红险产品,缴费期为10年,大部分的客户将在今明两年缴纳完保费。

按照当时业务员“销售误导”的说法,“交完保费就可以提取”、大部分客户还幻想着“十年翻倍”的收益,开心的跑到新华人寿办理“领取”的时候才被告知,连本金都拿不回来,这样的心理落差,发生群体性事件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新华销售误导事件的群体爆发,赶在了时间点上。2023年1月21日银保监会出台的《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新规中,规定了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上限计算公式,并且要求保险公司从7月1日起,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说明书。

银保监会在“新规”施行之际,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引起保险公司们的高度重视。

新规对分红险的红利演示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大家可能看不懂这个公式代表着什么意义,通俗一点,打个比方:以前是保险公司拿着“放大镜”让客户看利益演示,以后银保监只允许他们使用“平镜”给客户演示利益了!

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分红险的利益演示规则,遵循的是2015年保监会颁布的《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比较两个公式,我们就会发现,新的公式只计算利差(之前还包括“死差”和“费差”),而且限定了分配比例为70%(之前可以高于70%)。

这就相当于以后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产品利益演示将“大幅下降”,“十年翻倍”式的利益演示将不会再出现。

新规的利益演示公式,相当于给保险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加了一个“框框”,将“利益演示”限定在了一个相对保守的范围。

规范【利益演示】只是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措施之一。要完全杜绝销售误导,与整个行业环境和销售制度建设,密不可分,短时期内无法完全消除。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保险的地方就会有“销售误导”!

经常有粉丝来咨询保哥,被销售误导后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去保险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保,如果保单生效时间较短的话,那么现金价值是很低的,将损失大半的本金。

怎么破?

买错了保险,怎样才能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一旦生效,是只有投保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的。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但是投保人解除合同,除非是在“15天犹豫期内”可以全额退款,一旦超过了犹豫期,解除合同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想全额退保,只能通过两种方式:

1、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费; 2、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双方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针对第一种方式,“友好协商”式的解除合同恐怕不太现实,往往都需要我们投诉至银保监会,才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威慑力”。

我们在拨打银保监会的“消费者投诉热线12378”时,就要准备充分的“销售误导行为”证据,来向银保监会证明在投保时,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你进行了“误导”,才导致你做出了错误的投保决定。

所以,消费者保存销售人员提供的利益演示表、产品计划书、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都有助于银保监会对于“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

银保监会在2012年10月发布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是目前认定销售误导行为的“权威文件”。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原文摘要: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 (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银保监会针对各条指引,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有《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有《指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有《指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认定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有《指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法进行处罚。

所以,保险公司能与投保人开展“协商”的根本原因是害怕银保监会的处罚,因此以“诉”促“谈”是与保险公司协商全额退保的最佳的方式。

针对第二种方式,银保监会虽然对于保险公司有监管的职能,但是对于“保险合同”,却没有“强制解除”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保监会认定了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也只有行政处罚权,而没有合同的强制解除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如果依然坚持不全额退款,那最终只有走法律程序,因为只有法官才有最终的合同强制解除权,判令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

银保监会发布销售误导指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在发布以后也收到了良好的市场效果,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起到了约束、规范的作用,其中的处罚措施,也对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但是近两年,一些不法团体和个人利用银保监会治理销售误导的“高压态势”,却做起了“代理退保”的生意,公然在网络上打广告“代理全额退保”,高额收费、谋取不当利益,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2023年以来,由于受疫情影响,很多大额保单因续期缴费发生困难,给了“黑产代理投诉”以可乘之机,某些地区甚至发生大规模退保风潮,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银保监会在4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并指示各地银保监局排查“恶意退保黑产业链”。

如果你的保单真实存在“销售误导”的情形,也一定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和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一定不能找“黑产代理”,以免“旧患未愈,又添新伤”。

总结

销售误导】是中国保险业的一颗毒瘤,银保监会也一直在下大力气治理整顿。除了文中提到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还制定了: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都对行业起到了引导、规范、治理的良好作用,大家如果遇到了销售误导的情况,也可以参照这些官方文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如果在此方面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来找保哥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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