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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五)

2023-07-18 23:29:4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其境内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

2.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3.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的人民币账户。

4.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不含“投资”字样)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5.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

6.境内机构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资主体接收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需按照不同的来源主体和(或)币种分别登记并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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