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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2023-07-19 14:37:03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协定中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义务和纪律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 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 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 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 透明度

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万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或第1款意义内的国际协定所提出的所有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3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协定中称为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经同意可以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管处。

5.任何成员都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知它认为影响本协定实施的,由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三条之二 机密资料的公开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开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众利益,或损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四条 发展中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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