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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数据权益之内涵划分及归属判断 信托目的的内涵

2023-07-19 19:58:2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张翔:数据权益之内涵划分及归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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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建立与之配套的权益分配机制是数据经济建成的基础。对数据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学界暂无定论,目前主要有三派观点:权益分配给数据生产者的数据生产、流通理论,民法个人信息保护倾向下的个人信息自决理论,公法系统上的“分享—控制”一体化理论。基于上述观点,以数据的内涵与性质为基础,将数据权益之内涵界定为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价值发现与实现,并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最佳的权益分配机制,同时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进行焦点问题的讨论以补充权益分配框架。

一、数据权益分配问题的不同学理解读

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与发展,生产要素形式得到再次扩充,数据成为互联网时代日益重要的生产资料。数据的流通与分享也由最初的互联网企业间扩展至社会的各个主体,数据的生产与利用的方式也逐步多元化,数据的潜在价值不断被挖掘、开发,依靠数据所得的巨大利益也逐渐被各个主体所发现,数据带来的已不仅是实在的利润回报,还会为企业带来无形的资产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制造便利。

生产要素的变革必然会催生与之配套的利益分配机制变革。也正是因为数据的潜在价值不断地被揭露,而又由于数据的价值是由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数据的生产、流通、共享过程的结果,因而关于数据权益分配的问题便成了数据经济塑成之际的一个亟待讨论、研究的话题。

对数据权益分配问题向下拆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数据及其法律定位,其次便是数据权益的内容与外延问题,再次便是最优权益分配机制之选择。但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学界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不同学者皆站在不同的立足点证成其观点。从大方向上看,目前主要有三派观点。

首先是以高富平为代表提出数据生产理论与数据流通理论,认为数据并非天然存在,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其拥有的价值依靠数据流通实现,因而完整的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不仅仅是最后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形成“智慧、知识”这一阶段,此前还应包括数据生产阶段,且这一阶段较之数据分析更为重要。数据生产者是数据控制者,其对数据价值生成付出的智力、体力、资本投入不应被忽视,因而可以对数据享有一定的“使用控制权”,能够与提供算力支持的数据分析处理者依照合同约定对数据分析结果(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共享利益和回报。而由于数据的价值和能力在于其大量性与多维度性,作为被采集或获取数据的个人则不被认为对数据价值生产有所贡献,因而个人向数据控制者提供数据的情形不被包含在数据流通领域之内,个人仅仅具有基于数据的人格属性提出消极抗辩的权利。

其次是民法学者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对数据权益分配持有较为保守的观点,普遍认为应将个人信息纳入民法人格权保护的范畴,作为数据所有者的个人有排他的权利,而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基础与法律定位究竟为何则存在一定分歧。杨立新在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基础上认为个人信息应是民法权利,其权利属性为人格权,权利客体既包括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财产性人格利益,个人可以依据后者取得报酬请求。而王利明、石佳友皆认为个人信息权(或个人信息法益,关于民事权利与法益的分野在此不论)的法律目的在于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因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基础应是信息自决权,任何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在收集、获取、处理数据前都需要获得个人的“明示同意”,而不赞成忽视数据上附着的个人人格尊严的数据商业化趋势。

最后是以梅夏英为代表,对前两派观点进行中和,采取更为中立的态度,认为对数据保护的法律讨论应当破除“私法保护”路径及基于其上的公法干预原理的限制,引入提出“分享—控制”一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数据分享是前提性的,而数据控制需要理由”。此理论逻辑证成的基点在于数据的天然属性,认为数据是天然的公共服务品,因而具有天然的互惠分享属性,因而法律意义上的数据控制体系之建设尝试应基于数据分享这一前提之上。具体而言,数据的分享由于其天然的公共性而不需要人为的介入,但是在分享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法益保护问题则需要进一步研究,梅夏英认为这一问题应当交由网络空间数据操作系统规则通过规范操作者的数据利用行为来解决;至于控制方面,梅夏英虽赞成个人信息保护,但提出公共目的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风险规避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之区分,认为对数据“可识别性”的强调以及将“知情同意”作为数据利用者利用数据的前提都是在规避风险的意义上讨论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保护程度过高阻碍数据流通共享之嫌,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足点转移至公共目的之上。由此,数据的流通、分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间隙缩小,因而得以互通一体。

除上述三类主要的观点流派外,亦有不少学者从更为微观的角度提出新的见解。如在企业数据利益分配情形下,丁晓东提出对企业数据不应采取绝对化排他化的财产权保护,应基于不同类型化、场景化的企业数据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保护;熊丙万则提出“开放数据束”概念,并探讨了数据定价路径。

基于上述各流派观点,笔者试图依照数据内容、数据权益、分配机制的逻辑顺序构建数据权益分配的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下讨论不同数据类型权益分配的例外与特殊之处。

二、何谓数据?

在讨论数据的性质前,首先需要明确数据的概念、外延及何谓数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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