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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先备后募”和通道业务,抵制“黑中介” 中基协发布第三批不予备案私募案例 信托算不算基金业务范围内

2023-07-20 03:11:1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原标题:禁止“先备后募”和通道业务,抵制“黑中介” 中基协发布第三批不予备案私募案例)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第三批不予备案的私募案例,包括先备案后募集、“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与“黑中介”联合开展违规业务等三种情形。中基协重申,私募管理人应增强合规意识,珍惜自身商誉和诚信记录,遵守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

此前,中基协已发布了两批9例不予备案的情形。综合来看,私募整体反馈良好,认为有助于管理人降低退回补正次数,提高效率,缩短备案期限。中基协表示,后续将根据基金备案情况,适时更新案例公示,提升备案工作透明度。

案例一:“先备后募”不具备实缴能力

本次中基协提到了一个涉嫌“先备后募”的案例:某私募管理人提交了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认缴上亿元、实缴仅100万元的情形。经核实,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近期设立但未募集完毕,账户内只有100万元资金,不具备实缴能力,拟等到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继续募集。

中基协提示,该类行为涉嫌“先备后募”,中基协已退回申请,要求私募管理人进行整改,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募集完毕,并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后,再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为何“先备后募”不适当?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先备后募”有滥用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给募集行为增信之嫌,不符合私募基金的一般监管要求。

他解释称,私募基金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并不构成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也不构成对私募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能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利用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因此,对“先备后募”的行为予以适当禁止,是十分有必要的。

案例二:“借道”私募进行监管套利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通道业务。

在实际备案过程中,有以下情形出现:某私募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备案,该私募基金由券商代销,拟百分之百投向该券商作为交易对手方的雪球结构收益凭证。基金合同还约定,私募管理人仅收取管理费,不收取业绩报酬。

中基协表示,对上述私募基金不予备案。根据监管要求,目前已严格限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雪球结构产品比例,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购买场外衍生品。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实现百分之百投资雪球结构产品,故券商“借道”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且私募管理人仅象征性收取管理费,不进行主动投资管理,具有明显的通道业务特征,属于监管套利行为。

汪澍表示,为实现监管套利目的,开展通道类业务,与私募管理人应开展主动投资管理的要求相违背。资管新规中已严格禁止金融机构以任何方式开展通道业务。

案例三:勾连“黑中介”开展违规业务

此前,中基协曾两度发布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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