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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金质押贷款实施警戒线管理

2023-07-20 07:31:0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部规2023-22

湛公积金委〔2023〕1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部规2023-22)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印发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3〕3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业务承办银行是指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专项贷款;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以及业务承办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对业务承办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并遵照先存后贷、贷款抵押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时按规定在本市或与我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按规定交付了首期房款;

(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取得相关证书: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借款人与房屋销售方签订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买二手住房,有《不动产权证》;

3.大修住房,须有大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且评定等级为C、D级;

4.建造、翻建住房,房屋主体结构封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

第九条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申请不予受理;借款人购买二手住房,在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6个月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或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因离婚后非借款人一方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证明原住房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均归借款人所有及偿还,与申请人无关,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以下简称信用报告)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金额;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信用报告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超过24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被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六)直系亲属间的房屋买卖行为;

(七)经贷款人或业务承办银行审查认定,还款意愿不强或用于贷款的抵押物不容易处理变现,对其贷款存在潜在风险的。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成交价与评估价两者中较低价值的60%;购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手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成交价与评估价两者中较低价值的50%;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50%;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

第十四条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混合结构的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每月偿还债务总额加上月物业管理费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第十五条共同申请借款的,以各申请人中的最短借款年限作为该笔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借款人、共同购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未婚者填写《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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