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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与执业范围有关问题 期货经纪人与股票经纪人的不同点

2023-07-20 08:10:2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与执业范围有关问题

原标题: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与执业范围有关问题

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的第四条要求,“经纪人应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十条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接受委托。”

观点1:这里所说的兼职,是不得同时在两家证券公司做经纪人,而不是其他不同职业的兼职。

观点2:曾与监管机构沟通,认为不必专职,但是不得同时为两家证券公司服务。

观点3:兼职是指不能在任何机构兼职。这其中的其他机构,并不限于证券公司,包括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机构。

观点4:兼职可以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提供劳务,貌似不直接违反。

观点5:不可以兼职,去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做投资经理也不可以,同时该私募也不能挂在经纪人名下。

小编:这个月经题。当年是明确不准兼任何劳动关系的,属于入职调查范围之一,因确实有不合理性,所以实践中,有的地方局相对宽松,不强制要求,比如qd,据说当地pa保险经纪人的都到pa券挂经纪人。

我的观点是这样的:第一,尊重各地局观点;第二,有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并实际开展工作的原则上不能到券商当经纪人;第三,特别工种的,如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坚决不行。

问: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扩大后,证券经纪人执业范围能否包含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行业务的客户招揽?

答:《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2、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3、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以上简称“三传递,两介绍”)。

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2013年9月《关于证券经纪人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证券公司可以安排证券经纪人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考虑到定向资产管理是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一对一的委托关系,不是面向公众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宜安排证券经纪人从事定向资产管理的业务的客户招揽活动。

投行业务人员与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知识等要求不同,证券公司对两类人员的管理要求也不相同,证券公司不应当安排证券经纪人从事投行业务的客户招揽及相关服务活动。

综上,证券经纪人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行业务的客户招揽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超出“三介绍,两传递”的规定内容。

以上观点供参考。

综合:券商合规小兵、国元证券合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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