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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所有权是什么? 信托的专业术语包括什么和什么

2023-07-21 03:25:2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衡平法所有权是什么?

原标题:衡平法所有权是什么?

(大都会博物馆所藏据说是亨利八世的盔甲)

强调信托法和我国的所谓大陆法系民法水油不溶的观念极大地妨碍了对信托法接纳,抽象地说“我国欠缺衡平法传统所以不能很好地继受信托法制度”也起到类似的作用。

衡平法所有权这个概念是历史的产物,是一个偶然。其实即使在英美法上,对“衡平法所有权”这种表述也并非没有争议。

阿梅斯(Ames)教授指出,说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衡平法所有人(equitable owner)是不准确的,因为受托人是所有人,“利益存在冲突的两个人是不能成为一个物的所有人的”。梅特兰(Maitland)也不无夸张地写到,我们不能把受益人说成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因为(普通)法把受托人作为所有人,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发生冲突的话,可能会导致内战或者无政府状态。斯科特教授(Scott)正确地评论到,这取决于如何理解所有人的含义。如果说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并不存在困难,这显然不会导致内战或者无政府状态。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者而言,即使把英语中的“equitable ownership”翻译为“衡平法所有权”,也要注意,这里的所有权和我国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概念不是一回事。

在信托中,如果只是强制执行对受托人的对人义务(personal duties)(类似日本信托法理论上的信托受益权”债权说”),不能成就今天的信托。信托法创造了一种衡平法所有权的系统。到15世纪末,大法官(Chancellor)已经把受益人的利益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种针对受托人的请求。

英国的大法官能对信托法的发展做出贡献,是因为他们基于经验而非逻辑行事。 幸运的是,这些早期的大法官多数是神职人员,没有经过法律的专业训练——如果他们受到过法律训练,就可能无法发展出今天的信托法。固化的法律训练使他们丧失了自由,很可能会强迫自己把信托创设的权益归类为诉体动产(chose in action)或者财产利益(an interest inproperty)之一种。正像我们的受过大陆法系法学训练(为何不干脆称之为“受过德国法训练”呢)的很多法学家强迫自己在债权和物权之间做选择一样。英国的真相是,非专业的大法官在强制执行受托人的对人义务的遮掩下,发展出了一种新的财产权益,一种衡平法所有权。

事实上,直到亨利八世的治下(1509-1547),才由托马斯•莫尔接替沃尔西大主教成为大法官(1529年)。托马斯•莫尔在任虽然只有三年,却对衡平法的发展起到极大作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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