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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无罪辩护的一审辩护词 做国际黄金是不是传销行为呀视频讲解一下

2023-07-21 14:37:1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赵某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无罪辩护的一审辩护词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起诉书》第8页认定,赵某在康某公司(即康某全球有限公司,在本辩护词简称康某北京公司)运转经营活动中起到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作用,以此认为赵某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在分析这个结论之前,我们必须明确“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规则。

(二)“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律解释

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从该条即可看出,行为人的身份等级不能等同于传销的层级,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的“职位名称”高,就认为他的“上下线关系层次”也高,因为他在事实上没有发展过一个下线。

2、由《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以上规定可知:

(1)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是传销活动的始作俑者;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是在内部起到维系传销活动的稳定性的作用;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是在外部起到扩大传销组织影响、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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