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业务指南之七 外汇业务由谁监管办理手续的银行业务包括

2023-07-22 02:40:4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业务指南之七

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

3.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

4.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3〕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为B类企业及具有超过额度收付汇需要)

2.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

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

4.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

5.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3〕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三、事项名称: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  

4.需90天以上延期付款或延期收款的证明材料。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3〕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四、事项名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3〕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3〕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事项名称: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企业待核查账户内误入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划出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等);  

2.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3〕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六、事项名称: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登记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对于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2.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3〕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2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