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同一贷款人及借款人的多份独立借款合同法院合并审理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信托涉及的当事人分别是

2023-07-24 01:41:1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同一贷款人及借款人的多份独立借款合同法院合并审理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二)提起诉讼

两笔借款发放后,由于兵娟制衣违约,农发临猗支行要求其提前还本付息。2018年12月,农发临猗支行就上述两笔借款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运城中院”)提起诉讼。2023年1月,运城中院受理该案。

(三)管辖权异议

兵娟制衣及王大勇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兵娟制衣与农发临猗支行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7日分别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时间不同、借款金额不同,担保人不同,两份借款合同是独立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在未经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本案依法不应当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受理。且2018年2月7日农发临猗支行与兵娟制衣签订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诉讼标的未超过3000万元,该案件应由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裁定

(一)运城中院:将两笔借款合同合并审理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1)农发临猗支行与兵娟制衣签订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均为农发临猗支行,借款人均为兵娟制衣。农发临猗支行将借贷双方所涉两份借款合同一并提起诉讼,运城中院予以受理属于诉的客体合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就诉的主体合并须经当事人同意所作出的规定,与本案事实并不相符,我国法律并无诉的客体合并审理需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2)本案所涉两份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相同,且农发临猗支行提出的诉讼标的额超过4700万元,符合运城中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合并审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裁定驳回兵娟制衣、王大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诉合并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撤销运城中院裁定,驳回农发临猗支行起诉。

(1)两份借款合同均为兵娟制衣,但相关的担保人及其所担保的借款金额并不相同,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引发争议的诉讼标的应属于同一种类,两诉的合并审理应当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运城中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第二份借款合同的诉讼标的额未达到运城中院管辖标准,农发临猗支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及实践的启示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同一贷款人及借款人签署的两份独立的借款合同法院合并审理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法院合并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一)关于诉的合并的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2] 一个完整的诉通常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诉的客体即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对象;诉的原因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陆法系往往将诉的合并区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几个独立而又存在牵连关系的诉讼标的,合并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 [3] 诉的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可以理解为是“人的合并”还是“事的合并”。

(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第一种情形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第二种情形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为普通共同诉讼。但是,不管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应为二人以上,即诉讼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应为二人以上。所以该条应为对诉讼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