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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介绍 金融机构对下列外汇现金交易应进行核查的是

2023-07-26 16:54:1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介绍

2

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

原办法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元美金以上的款项划转

3号令第五条: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元以上的款项转账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说明: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负责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3

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原办法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号令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说明:

1、“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应当立即提交,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4

调整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原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3号令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新增的内容

1

新增4类适用对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贷款公司

2

新增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原办法第九条: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3号令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3

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说明:什么是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应当是经过审慎的思考,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所提出的“充分的怀疑”或“现实的怀疑”从来源上讲,合理怀疑并非纯粹的心理怀疑,而是与洗钱犯罪或其上游犯罪相关的怀疑。从主观上讲,它是一个具有正常心理状态和智力水平的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客户及交易情况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某些关键环节的怀疑;从客观上讲,它区别于“想象的怀疑”、“推测的怀疑”,是一种有现实可能性和存在性的怀疑。

简言之,应该是建立在对客户身份充分尽职调查及其交易行为充分合理分析,与洗钱风险样态相对比后得出的判断。

4

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且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5

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完善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说明:

√ 定期评估至少按照年度进行, 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

√ 业务结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等发生调整,或者重大案件、洗钱事件等发生时需配合法律合规部开展评估工作

√ 评估的内容包括指标规则、参数阈值、模型结构、报告流程等

6

新增交易分析与识别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强调人工识别,而非系统直接处理(上报或排除)

强调工作记录,留下可追溯的工作痕迹

7

新增涉恐名单监测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

1.上述可疑交易报告,应当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2. 名单调整的,应当对本机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3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对跨境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等较高风险业务的回溯性调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8

新增监测系统建立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成、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9

新增记录保存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说明:开展黑名单回溯性调查的相关工作记录也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

10

新增内控制度、人员配备及保密要求

原办法:无

3号令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号令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3号令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对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总体要求

对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总体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产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3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银发〔2017〕99号文中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在涉恐名单调整后,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

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产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3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银发〔2017〕99号文中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在涉恐名单调整后,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

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产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3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银发〔2017〕99号文中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提交,最迟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在涉恐名单调整后,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

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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